中國網財經3月5日訊(記者 郭偉瑩) 2024年全國兩會正在進行時。中國網財經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太保戰略研究中心主任周燕芳帶來多份議案。其中一份聚焦支援在上海國際再保險交易中心(再保險國際板)發行新型風險轉移産品。
周燕芳指出,新型風險轉移産品(Alterlative Risk Transfers, ART),是國際保險市場上一款較為成熟的保險衍生金融産品。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範圍內特大自然災害頻發,給保險業造成了較大的賠付損失,全球巨災保險的費率為之上升超過一倍,導致保險公司産生巨大的承保能力缺口。在這種背景下,國際保險市場創新推出以巨災債券為代表的新型風險轉移産品,在分散低頻高損型風險,平抑全球再保險市場價格波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科技創新、新能源開發、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自然災害防治和災後救助等領域,有大量風險分散需求,但國內保險市場承接能力有限。建議發揮上海改革開放和金融創新前沿陣地的作用,積極探索ART産品創新和市場建設,服務國家風險治理能力提升。
一、發行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的意義
1.有助於增強我國新興領域和自然災害風險治理能力
我國科技創新、新能源開發、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自然災害防治和災後救助等領域,每年有大量風險分散需求。以國家重點戰略積體電路産業為例,由於精密設備集中度高,生産精度要求高,材料貨和産品兩端價值都很大,一旦遭遇火災、地震等風險,損失往往十分巨大,出險呈現低頻高損的特徵。目前,國內保險市場對積體電路企業風險的承保能力存在明顯不足,一方面直保公司對積體電路企業風險承保不充分,另一方面,也是更根本的是,積體電路企業風險的再保排分較為困難,風險敞口在百億級別。國際再保險巨頭報價偏高,同時要求分出機構披露相關資訊過多,都是向國際分出困難的原因。經濟社會安全形勢,要求我們儘快豐富風險治理工具,提升風險管理自主權。僅憑傳統再保險工具,難以全面滿足國家戰略安全需求。
2.有助於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國際再保險中心能級
長期以來,我國再保險的全球市場份額偏低,國際影響力偏弱,承保能力和承保技術與發達保險市場還存在一定差距。為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上海市政府共同指導,在上海創設“上海國際再保險交易中心(簡稱再保險國際板)”,推動行業深化改革,加強國際交流,促進技術提升和能力增強。新型風險轉移産品是發達保險市場廣泛應用的風險治理工具,將其引入國內,是對標國際領先水準,提高我國保險業風險承接能力和創新水準,提升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能級的重要舉措。
3.有助於豐富上海全球資管中心産品體系
目前,上海全球資産管理中心的産品體系以傳統金融資産為主,與國際一流金融中心的産品體系還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基於保險風險、保費以及投資收益的保險連接型投資工具,已經明顯滯後於北美、倫敦、亞太(新加坡、香港)等區域,亟需儘快彌補産品短板。
二、發行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的可行性分析
1.國際保險市場已形成成熟的新型風險轉移産品運作模式
新型風險轉移産品主要有兩大功能,一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保險風險分散,補充傳統保險市場承保能力不足。二是作為傳統再保險的替代工具,幫助保險業分散低頻高損型風險,平抑再保險市場價格波動。以最典型的ART産品“巨災債券(Catastrophic Bond)”為例,自1997年美國USAA保險公司發行世界首只颶風巨災債券,至2023年底,債券年發行量從7.86億美元提升至164.45億美元,累計發行總量達到1565.18億美元。2023年以來,全球持續低利率環境使投資者對高收益率的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的投資熱情上漲,是20年來ART産品發行規模增速增長最快的一年。
2.我國基礎法律規則有空間
《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對設立新型風險轉移産品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但也未作禁止,為創新留下了一定空間。2021年原中國銀保監會在新修訂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中明確規定,“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開發設計新型風險轉移産品”,表明瞭監管部門對産品創新十分明確的支援態度,並指出了“利用金融工具開發産品”的基本原則。
3.政策支援態度明顯
早在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就指出,要“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建立巨災保險制度”。2016年,原保監會、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保監發〔2016〕39號)明確提到,要探索“通過巨災債券等緊急資金安排承擔第五層損失”。2017年,《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業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7〕42號)指出,“支援通過資産支援計劃等形式開展巨災保險風險證券化業務”,對産品創新可以依託的金融工具做了進一步指導。2021年,原中國銀保監會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推進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出要“不斷增強上海在保險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領域的競爭力,有效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當好國內國際雙迴圈的戰略連結,構建風險分散和風險治理體系的要素連結、市場連結、規則連結的優勢通道,提升全球再保險領域的定價權和話語權”。原中國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發佈的《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要“研究開展境內外機構共同參與的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發行和交易試點,探索建立新型風險轉移産品市場,完善巨災風險和特殊風險分散資本補充機制”。
4.上海保險市場發展基礎良好
上海地區保險市場發展基礎好,國內外保險機構集聚程度高,業務規模和高層次人才隊伍都居於全國領先水準。上海設有我國保險業唯一的金融交易所——上海保險交易所,可以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指導下,發揮産品創新的具體組織作用,確保各項交易環節對監管可視,支援各項監管要求的落地,支援實時監管、穿透監管,探索建立風險處置機制,防範産品創新過程中的潛在風險。近期,國家正在大力支援再保險國際板建設,上海市對再保險國際板的産品、模式創新給予較為優厚的財稅、人員以及制度支援,為新型風險轉移産品創新提供了很好的孵化平臺。
三、發行新型風險轉移産品面臨的主要問題
1.産品結構
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的交易結構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第一,有風險分出需求的保險公司或其他主體作為債券發起人,並由發起人委託的專業機構設立一家特殊目的保險公司(SPI)。第二,發起人與SPI簽署再保險協議,約定由SPI承接發起人分出的巨災峰值風險,接受發起人支付的保費。第三,SPI以再保險保費作為基礎收益擔保,向市場投資人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第四,完成募資後,SPI將募集資金和保費全權委託給專業管理人管理,僅用於購買高信用評級的國債和企業債等低風險資産。第五,債券到期後進行清算,若約定的巨災事件未觸發,則SPI向投資人返本付息,以所募資金投資收益和保費收益共同作為投資回報;若約定的巨災事件觸發,則SPI將先履行其與發起人簽署的再保險合同,以募集資金及投資收益支付賠款,剩餘部分再向投資人返還。(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結構如下圖所示)
圖 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的常見運作模式
通過上述設定,原本由保險、再保險機構等發起人承擔的低頻高損風險,被轉移給了投資人。由於每次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同,峰值風險發生的頻率總體不高,因此,投資人仍有相當大的概率可以獲得正收益。而因為産品收益中包含了一部分保費收入,因此,投資人獲得的回報會高於單純投資低風險金融産品的回報。又由於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的投資回報主要與巨災峰值風險的發生概率強相關,與股票、債券等傳統金融工具的波動週期弱相關,因而有一些機構專注于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的投資,也有不少投資人將新型風險轉移産品作為一種資産配置策略,用來博取超額收益,並改善投資組合的風險結構。
(二)制度空白
國際市場上,新型風險轉移産品基本都是借鑒資産證券化業務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做法,由本國保險法規定“特殊目的保險公司(Special Purpose Insurance, SPI)”制度,允許SPI與經批准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相關主體開展發行巨災債券相關的保險業務。但短期看,推動修改我國《公司法》《保險法》引入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性較低。
另一方面,缺少“特殊目的公司”制度並未影響我國資産證券化業務的持續發展,我國資産證券化業務採取的是“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的模式。為此,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監管部門都在各自領域都制定過相關管理政策,支援以特殊目的信託為載體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 可見,在我國探索發行新型風險轉移産品,採取“特殊目的信託”的模式更具有可行性。考慮到新型風險轉移産品主要涉及保險業務,可以對保險業資産證券化業務中特殊目的載體——資産支援計劃,進行一定調整改造,由保險資管公司設立“特殊目的資産支援計劃”,作為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的風險轉移載體。
但是,當前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對“特殊目的資産支援計劃”的設立,以及以其名義與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等相關主體簽訂再保險合同,承接保險風險的規定還不明確,這是目前國內産品創新存在的政策空白。
四、建議
綜上,建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支援上海依託再保險國際板,率先開展ART産品境內發行試點。政策層面,建議由總局出臺《特殊目的資産支援計劃業務管理辦法》,明確幾方面內容。
一是創新“特殊目的資産支援計劃”的産品形式,同意與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管公司,在再保險國際板設立相關産品,並與保險、再保險公司以及相關主體簽訂再保險合同,構建ART産品的基本結構。
二是細化産品設立、運作過程中的相關監管要求,如發行人、管理人和投資人等參與主體資格條件、産品發行條件和審核程式、産品存續期風險管理機制和資訊披露標準、産品清算規則等。
三是授權上海保交所對産品發行、交易和清算結算工作提供交易服務,在總局指導下制定交易規則並實施市場管理。産品設計層面,引導、支援相關保險機構,選擇積體電路等新興領域風險,圍繞ART産品研發需求,進一步深化風險分析,儘快形成市場認可的風險分出方案和定價模型。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