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4日訊(記者 郭偉瑩 實習生 王國燚) 一年一度的全國“兩會”拉開帷幕。中國網財經記者近日獲悉,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副院長孫潔今年帶來多份提案。其中,一份提案聚焦創新平臺就業管理。
孫潔認為,平臺就業是發展中的新事物,性質複雜,可供借鑒的經驗不足。大部分國家平臺就業比例低。平臺勞動者工作和生活地點一體化,對工傷認定具有很大挑戰性,甚至具有顛覆性質。
基於上述分析,孫潔提出加強平臺就業管理和社會保險關係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思路。第一,制定《平臺企業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制定《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三,完善平臺就業等靈活就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平臺就業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就業關係發生變化。不同於傳統勞動者受雇于特定企業,個人通過單個企業實現市場交換活動,而平臺型“就業”則是勞動者個人通過虛擬平臺與市場連接,從而實現勞動者與市場的交換價值。二是平臺企業自身直接創造的就業數量有限,但通過平臺開展業務,間接創造的就業數量巨大。三是就業靈活性更強。平臺就業突破空間和時間限制。國際上將此歸為非正規就業。
(二)平臺就業對從業者權益保護帶來的影響
目前,平臺從業人員權益保護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問題:一是用工關係性質難以認定。平臺用工能否認定為勞動關係,能否適用現行勞動法律規範及相配套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爭論。二是平臺、代理商、從業者三方關係複雜多變。對於由眾多代理商層層轉句包的情形,用工主體難以確定。三是缺乏必要勞動基准保護,職業風險激增。平臺通過演算法控制從業者工作過程,安全隱患加大。四是社會保險缺位,從業者社會安全缺乏保障。由於平臺用工關係性質不確定,平臺普遍沒有為從業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針對以上特點和問題,孫潔提出加強平臺就業管理和社會保險關係的建議。
(一)制定《平臺企業就業管理條例》
考慮到靈活就業人員分類複雜,規範難度較大等因素,建議分類規範、逐步實施。短期來看,可制定《平臺企業就業管理條例》,不同平臺,性質不同,實施不同規制。一是對公共安全影響較大,有可能也有必要提高勞動者組織化程度的平臺企業,擴大員工制管理範圍。對平臺全職就業者(35小時以上)實施社保全覆蓋。二是對兼職就業者,實施社保資訊申報制度,並應對平臺企業提出靈活就業人員社保最低要求。支援平臺企業發展,制定社保稅費優惠及激勵性政策。同時,平臺企業註冊登記,增加用工規範性要求,對用工類型給出明確限制。三是政府相關部門強化平臺就業管理。人社部、統計局等應開展平臺就業統計,發佈相關數據,細化相關政策。
(二)制定《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從長期來看,可考慮研究制定《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管理條例》。靈活就業人員雖然可以參加職工社會保險,但仍面臨一些問題:一是收入較低的勞動者,因繳費水準較高,無負擔能力。二是大部分企業將社保完全視為個人責任,這並不合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管理條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首先,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的範圍。迄今靈活就業是一個包羅萬象的概念,缺乏明確定義。應清晰界定靈活就業的內涵和外延。可從是否全職工作、是否存在僱主等定義靈活就業。目前來看,可以從全職就業以外的工作來定義內涵,外延可包括:自雇、自由職業者、平臺兼職工作者、打零工的勞動者等。總體上,從職業和工時兩個角度來把握。其次,建立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統計制度。我國城鎮自雇以及平臺就業在內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已超過60%,數量超過2億人。但實際狀況,包括職業、工時、報酬、社保等狀況並不清楚,為此應建立靈活就業人員統計調查制度,並予以及時發佈。第三,在概念界定和數據統計基礎上,進一步研究細化《條例》的具體內容。要解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企業責任,以及個人參保的約束性等。
(三)完善平臺就業等靈活就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制度
明確平臺企業承擔部分僱主責任,加快建立平臺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探索平臺就業勞動者、平臺企業分擔社會保險費用,按照訂單數或營業收入計費的參保繳費模式。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