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5日訊(見習記者 王金瑞) 2021年全國兩會如期舉行。中國網財經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行長朱蘇榮帶來了一份關於制定《綠色金融法》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建議。
綠色金融的政策體系仍不完善
朱蘇榮表示,從國內外經驗來看,完備的綠色金融制度體系,對於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實現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目標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的政策體系仍不完善,缺少針對綠色金融的頂層設計,相關標準尚未統一,部分領域存在政策空白,在綠色金融原則的推廣和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間。
一是綠色金融相關制度法律位階較低。目前,我國頒布的關於綠色金融的制度多為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缺乏普適性和強制力,將於2021年3月1日實施的我國首部綠色金融領域的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僅為地方性法規,其他有關環保和綠色發展的法律法規中,綠色金融僅作為其中的一項內容或政策,缺乏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對綠色金融發展進行統籌規劃、規範和指導,不利於綠色金融政策的普遍推行。此外,現行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法律中,對於綠色發展理念和綠色金融的體現也不充分。
二是綠色金融制度尚不完備,協調性不足。由於我國綠色金融制度多為各部門單獨制定,僅針對綠色金融的某一方面進行規範和指導,彼此之間的關聯性和協調性不強,容易形成政策重疊和空白,尚未形成統一完善的政策體系,很難為綠色金融提供系統的法律支援。例如,目前人民銀行主持修訂的《綠色債券項目支援目錄(2020年版)》(徵求意見稿)已經剔除了“清潔煤炭技術”等化石能源相關的高碳項目,但其他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包括綠色信貸標準、綠色産業目錄等)未相應的調整,存在“模糊地帶”,對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指導和規範缺乏明晰的政策依據。
三是部分綠色金融創新領域缺乏政策指導。我國綠色金融政策主要集中于信貸、債券等領域,針對期貨、保險等金融産品和碳排放等市場的政策存在不足和空白。以碳排放市場為例,2021年2月,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才正式實施。2013-2019年,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交易量僅佔同期我國碳排放量的0.54%。雖然試點地區和金融機構針對碳排放權陸續開發了碳債券、碳遠期、碳期權、碳基金、境內外碳資産回購、碳資産質押融資、借碳交易、碳資産託管、綠色結構性存款等産品,但由於缺乏相應政策等頂層設計,相關産品和服務仍處於零星試點和探索狀態,規模有限,缺乏系統完善的碳金融市場。
建議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框架等
對此,朱蘇榮提出了四點建議:
一是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框架。制定《綠色金融法》,明確綠色金融範疇、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和要求、保障措施等,加快綠色金融頂層設計。同時,在制定和修改其他金融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時,也體現綠色金融原則。
二是完善綠色金融配套政策。對現有綠色金融各項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政策進行整理,並按《綠色金融法》的立法思路和原則進行整合、修改和完善,作為《綠色金融法》在相關領域的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規範,並對綠色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進行前瞻性指導。
三是統一綠色金融標準。在《綠色金融法》總體框架和原則要求下,修訂綠色信貸、綠色産業標準,建立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的界定標準,實現綠色金融標準的統一和有效銜接。
四是強化綠色金融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綠色金融法》和相關配套政策中,明確建立綠色金融激勵約束機制。對於違反綠色低碳原則的行為和市場主體,要明確罰則,通過限制市場準入、市場融資等約束手段和懲戒措施,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建立金融機構可持續投資原則,明確金融機構持有綠色資産的階段目標和實現路徑,降低綠色資産風險權重,提高棕色/高碳資産風險權重,引導金融機構提高綠色低碳業務和資産規模和比重,帶動綠色金融市場規模的擴大。通過財政補貼、貼息、稅費減免等形式,加大對綠色産業、項目、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綠色投資的財政支援力度,提高市場主體參與綠色金融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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