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1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天味業 證券代碼:603288)時任監事陳伯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間,陳伯林擔任海天味業監事。2019年5月17日,陳伯林名下證券賬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連續賣出海天味業股票,成交123,000股,成交金額11,784,677元,同時買入海天味業股票2000股,成交金額190,960元。
陳伯林作為海天味業時任監事,將持有的海天味業股票賣出後不足六個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現對陳伯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陳伯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伯林:
經查,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間,你擔任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天味業)監事。2019年5月17日,你名下證券賬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連續賣出海天味業股票,成交123,000股,成交金額11,784,677元,同時買入海天味業股票2000股,成交金額190,960元。
你作為海天味業時任監事,將持有的海天味業股票賣出後不足六個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現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2月28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