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2月27日訊 江蘇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上海東洲資産評估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東洲資産評估”)及資産評估師楊黎鳴、朱淋雲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江蘇證監局對上海東洲資産評估執業的蘇州安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潔科技”證券代碼:002635)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惠州威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威博精密”)100%股權涉及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上海東洲資産評估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益法評估依據不足
在收益法評估時,上海東洲資産評估未對相關收入預測方法的適用性進行分析,未對訂單等相關評估證據進行必要的分析、核實,收入預測依據不足;上海東洲資産評估參照威博精密2016年的毛利率和成本結構進行預測,未關注到相關數據的異常並進行充分調查分析,成本預測依據不足;未獲取或收集充分的資料對威博精密的生産能力進行必要調查,資本性支出預測依據不足;威博精密預計增加1.8億元的借款規模,對獲得上述融資的可行性,上海東洲資産評估未獲取或收集必要的評估資料。以上不符合《資産評估準則-評估程式》(2008年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以及《資産評估準則-企業價值》(2012年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現場核查實施不到位
一是未對主要客戶、供應商進行必要的走訪,未對威博精密的主要管理人員進行有效訪談;二是未對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函證,對未回函客戶的替代測試不足。以上不符合《資産評估準則-評估程式》(2008年版)第十九條的規定。
三、評估底稿記錄不完整
評估工作底稿對評估過程記錄不完整不清晰,不符合《資産評估準則-工作底稿》(2008年版)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問題
一是對於評估基準日變更,未按照約定簽訂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二是評估假設的基本假設中缺少交易假設。以上不符合《資産評估準則-業務約定書》(2008年版)第二十條及《資産評估準則-企業價值》(2012年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上海東洲資産評估及資産評估師楊黎鳴、朱淋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産評估準則-評估程式》(2008年版)第十九條: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所採用的評估方法,選取相應的公式和參數進行分析、計算和判斷,形成測算結果。
《資産評估準則-評估程式》(2008年版)第二十二條: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定、估算形成評估結論後,編制初步資産評估報告。
《資産評估準則-評估程式》(2008年版)第二十四條:資産評估機構出具資産評估報告前,在不影響對評估結論進行獨立判斷的前提下,可以與委託人或者委託人同意的其他相關當事人就資産評估報告有關內容進行溝通,對溝通情況進行獨立分析,並決定是否對資産評估報告進行調整。
《資産評估準則-工作底稿》(2008年版)第十一條:操作類工作底稿的內容因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評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異,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現場調查記錄與相關資料,包括:委託方提供的資産評估申報資料,現場勘查記錄,函證記錄,主要或者重要資産的權屬證明材料,與評估業務相關的財務、審計等資料,其他相關資料;
(二)收集的評估資料,包括:市場調查及數據分析資料,相關的歷史和預測資料,詢價記錄,其他專家鑒定及專業人士報告,委託方及相關當事方提供的説明、證明和承諾,其他相關資料;
(三)評定估算過程記錄,包括:重要參數的選取和形成過程記錄,價值分析、計算、判斷過程記錄,評估結論形成過程記錄,其他相關資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資産評估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範,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上海東洲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及資産評估師楊黎鳴、朱淋雲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海東洲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及資産評估師楊黎鳴、朱淋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蘇州安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惠州威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博精密)100%股權涉及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益法評估依據不足
在收益法評估時,你們未對相關收入預測方法的適用性進行分析,未對訂單等相關評估證據進行必要的分析、核實,收入預測依據不足;你們參照威博精密2016年的毛利率和成本結構進行預測,未關注到相關數據的異常並進行充分調查分析,成本預測依據不足;未獲取或收集充分的資料對威博精密的生産能力進行必要調查,資本性支出預測依據不足;威博精密預計增加1.8億元的借款規模,對獲得上述融資的可行性,你們未獲取或收集必要的評估資料。以上不符合《資産評估準則-評估程式》(2008年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以及《資産評估準則-企業價值》(2012年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現場核查實施不到位
一是未對主要客戶、供應商進行必要的走訪,未對威博精密的主要管理人員進行有效訪談;二是未對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函證,對未回函客戶的替代測試不足。以上不符合《資産評估準則-評估程式》(2008年版)第十九條的規定。
三、評估底稿記錄不完整
評估工作底稿對評估過程記錄不完整不清晰,不符合《資産評估準則-工作底稿》(2008年版)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問題
一是對於評估基準日變更,未按照約定簽訂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二是評估假設的基本假設中缺少交易假設。以上不符合《資産評估準則-業務約定書》(2008年版)第二十條及《資産評估準則-企業價值》(2012年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的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確保評估執業品質。同時,督促相關資産評估師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21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