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15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湖南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岳陽林紙”或“公司” 證券代碼:600963)時任監事沈北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發現沈北平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間擔任岳陽林紙監事,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沈北平本人賬戶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岳陽林紙股票104,800股,獲利42,159元。
沈北平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沈北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沈北平:
你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間擔任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陽林紙”或“公司”)監事,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你本人賬戶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岳陽林紙股票104,800股,獲利42,159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鋻於你主動向公司報告其名下證券賬戶交易岳陽林紙股票的情況,上繳違規買賣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並於2017年12月29日辭去公司監事職務,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為加強警示教育,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你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10月23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