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6日訊 浙江證監局近日發佈對韓鋒內幕交易浙大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大網新”證券代碼:600797)的調查、審理結果,認定韓鋒構成內幕交易,被處以60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2年6月,華數網通資訊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通資訊港”)、浙大網新共同出資設立浙江華通雲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雲數據”),其中網通資訊港持股30.5%,浙大網新持股22%。
2016年8月18日,華通雲數據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同意授權華通雲數據管理層尋找合作的目標公司。會上,浙大網新董事長史某表達了浙大網新收購華通雲數據的意願。
2016年10月10日,浙大網新史某、董某青到上海,與華通雲數據董事長鄭某林等商談浙大網新收購華通雲數據事宜,基本確定了浙大網新收購華通雲數據的合作意向。
2016年10月11日,史某、董某青告知網新集團董事長趙某談判情況,趙某表示支援收購。
2016年10月26日,史某、董某青、鄭某林等收購相關方談判收購事項,形成初步方案。2016年10月26日下午股市收盤後,史某通知浙大網新董秘許某菲停牌。
2016年10月26日,浙大網新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該股自10月27日起停牌。2017年1月6日,公司股票復牌,公司擬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華通雲數據股權,其中,現金支付金額為72,823.65萬元,股份支付對價107,176.35萬元,合計交易金額18億元。上述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完成後,公司將直接持有華通雲數據100%股權。
浙大網新于2016年10月10日啟動並於2016年10月26日停牌籌劃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事宜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未公開前屬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26日。趙某為內幕資訊知情人。趙某知悉時間不晚于2016年10月11日。
馬某在內幕敏感期內與內幕知情人趙某有通訊聯絡。韓鋒與馬某關係密切,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操作其配偶“林某”賬戶買入“浙大網新”股票470,700股,成交金額7,946,292.95元。“浙大網新”股票復牌後,該賬戶全部賣出上述股票,沒有違法所得。“林某”賬戶自2015年2月16日開戶至2016年10月17日均沒有證券交易,2016年10月18日轉入1000萬元後當天開始買入“浙大網新”股票,且買入時點與馬某和內幕知情人趙某的通訊聯絡時點一致。韓鋒上述交易行為與本案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且無正當資訊來源和合理解釋。
韓鋒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韓鋒處以60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