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30日訊 浙江證監局近日發佈關於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星星科技”證券代碼:300256)及其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2019年2月22日,星星科技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金額為-84,646.28萬元;2019年4月23日,星星科技披露2018年度報告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金額為-169,895.81萬元,存在業績快報資訊披露不準確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王先玉、總經理潘清壽、董事會秘書李偉敏、財務總監陳美芬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星星科技、王先玉、潘清壽、李偉敏、陳美芬予以警示。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先玉、潘清壽、李偉敏、陳美芬: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2019年2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金額為-84,646.28萬元;2019年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報告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金額為-169,895.81萬元,存在業績快報資訊披露不準確的情況。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王先玉、總經理潘清壽、董事會秘書李偉敏、財務總監陳美芬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王先玉、潘清壽、李偉敏、陳美芬予以警示。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公司應當於2019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0月21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