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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演繹真實事件要當事人同意嗎?業內解讀

發佈時間:2025-01-08 09:11:11 | 來源:法治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葛蕾

影視作品演繹真實事件要當事人同意嗎

專家稱改編創作應有底線和紅線意識

近日,一名網友自稱“南大碎屍案”逝者的姐夫,發文喊話演員張譯,稱其主演電視劇《他是誰》給被害人家屬帶來了傷害——電視劇中的“余愛芹案”與“南大碎屍案”高度相似,劇中還虛構了“余愛芹婚外情”的劇情,導致年邁的父母被氣病,臥床不起。

此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討論:影視作品演繹真實事件,到底需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如何避免可能涉及的侵權問題?《法治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介紹,近些年,部分影視作品為了突出藝術效果,塑造個性鮮明的人物形象,會對原型人物故事進行改編,有時會讓原型人物難以接受,甚至對電影製作者提起名譽侵權訴訟。

“名譽侵權的表現形式包括侮辱和誹謗。”趙佔領説,對真人真事改編形成的文學或影視作品,即便改編很大,也並不必然侵犯原型人物的名譽權,關鍵看是否滿足侵權構成要件。影視作品屬於再創作,如果不滿足侵權構成要件,那麼演繹真實事件並不一定要當事人同意。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金作鵬指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的名譽權、聲譽權以及死者的人格權利是受到保護的。影視作品改編真實事件的過程中,如果存在對原型人物或其家屬進行誇大、負面影射或貶低等不當的改編行為,則極有可能侵犯原型人物或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在影視作品演繹真實事件時,底線和紅線意識應當成為共識。”金作鵬認為,對於真實事件中涉及的人物敏感資訊,比如身份資訊、家庭背景等,在未獲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公開或過度曝光,應該謹慎處理這些資訊,防止因為影視劇的傳播而引發個人資訊洩露風險,避免作品陷入侵權法律糾紛。

“製片方也應當尊重事實,在影視作品改編創作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持對事實的尊重,避免歪曲和不實呈現。”金作鵬説,影視作品具有廣泛的傳播性和影響力,作品創作要尊重公序良俗,避免傳播不良的價值導向。

記者注意到,在本次事件中,倘若影視作品侵權事實成立,參演的演員和播出平臺是否會陷入侵權糾紛也是公眾熱議的話題。

受訪專家一致認為,演員不構成侵權,平臺是否侵權則需考慮其是否盡到審查義務以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等因素。

“在影視作品拍攝過程中,演員僅僅是通過表演來展現自己的藝術價值,並沒有參與作品創作的決策環節,所以演員並非影視作品拍攝和播放行為的主體責任人,因此其不構成侵權問題。”金作鵬説。

“影視作品由製片方製作並享有著作權,若其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應由製片方承擔。”趙佔領指出,播出平臺一般不承擔直接侵權的法律責任,但若被侵權方發出侵權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權即停止播出,而其未採取措施導致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則播出平臺可能會就損害擴大部分與製片方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如果侵權事實成立,當事人應當如何維權?

金作鵬建議,當事人在察覺到侵權情況時,應先採取措施固定證據,比如保存錄製的視頻和截圖、收集影視作品中涉及不當改編的表述的文字資料等,與出品方進行協商和解。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可以尋求專業調解機構的幫助,借助專業力量推動問題解決。當侵權事實得以認定後,當事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主張出品方承擔包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賠償損失等在內的法律責任。

“在具體的責任判定中,通常會根據出品方在侵權行為中存在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補充責任以及消除影響的具體責任範圍和方式,如公開聲明、積極協調、整改與補救措施等,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金作鵬説。

實際上,近年來影視作品改編風波並不少見。比如,2018年電影《我不是藥神》上映後,電影原型陸勇對製片方提起訴訟,原因是從電影籌備到製作完成的全過程,製片方始終未獲取陸勇的合法授權,且影片所展現的部分情節與客觀事實不符,對陸勇的個人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那麼,如何規避影視作品演繹真實事件帶來的法律風險?

金作鵬指出,出品方需要注意作品本身是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是否遵循國家在出版領域以及影視作品傳播方面的相關法規條例以及播出可能産生的社會效應。

“從演員的角度來説,只要其表演方式符合出品方和導演的既定要求,並且與劇本以及作品的發行平臺和場景相契合,那麼在正常情況下,其自身的表演行為不會引發侵權問題。但在特殊的表演方式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刪減或取捨,避免因表演不當而引發潛在的侵權風險。”金作鵬説。

對於播出平臺,金作鵬認為,應當建立一套嚴格、完善的內容審核機制,對即將播出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其核心目的就是確保播出的內容都是合法合規的。只有這樣,播出平臺才能從源頭上把好關,有效規避侵權風險,營造一個健康、合法的影視播出環境。

法治日報本報記者 韓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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