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每年的3·15維權日。中山各類型汽車消費市場雖然已完全開放並市場化多年,但消費者的維權仍顯艱難。日前,筆者從中山市消費者維權協會了解到數個關於汽車市場的消費糾紛個案:有投訴駕校考試排期過長的;有投訴4S店逾期不退還定金,甚至將疑似事故車輛當新車出售給消費者;也有投訴洗車店非法佔據預付卡剩餘金額的。
在消費和維權過程中資訊的不對稱,以及各種暗藏于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條款”阻礙了正常的消費選擇和維權通道,稍有不慎便讓消費者處在弱勢位置。今天筆者就挑兩個案例為各位分析,看看如何在各類車市交易、服務當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代辦上牌途中出車禍,車主不知情
市民鄧先生在2014年3月于中山中裕福達4S店購買了一輛15萬元的長安福特汽車,11月份卻在保險公司發現在3月份提車前該車曾有報險記錄(見右圖,受訪對象提供),因此鄧先生懷疑該車在售出前出過事故。隨後鄧先生到中裕福達4S店查詢此事,被中裕福達的鄧經理告知,是銷售人員在攜車上牌途中與一輛大貨車相撞,隨後私自處理,4S店並不知情。
根據鄧先生提供的資料顯示,他于2014年2月17日繳納全部購車款,3月18日成功提車,期間車輛一直由4S店保管並代辦手續。但保險公司的資料卻顯示,該車曾于2014年3月6日上午9時許在大嶺車檢所附近與一輛大貨車相撞,且該事故是由於小轎車違規繞道所造成的,轎車負全責。事故導致小轎車的車頭蓋損毀,更換了包括前杠、前杠中支架、右前杠下飾條、左前三角板、右前三角板、前杠格柵、中網、中網標、前杠上下風口在內的部件。在出險過程當中,根據文件顯示,從報案人到賠償支付對象都是以鄧先生的名義所發出的,而鄧先生對此一無所知。
發現購買的新車原來是事故車,卻是在提車八個月之後,為此鄧先生致電中裕福達討要説法,4S店表示並不知情,在多次致電後,中裕福達的經理鄧國燕才回復確認,鄧先生的汽車在代辦上牌過程中遇到車禍,交通事故後相關業務人員私自處理並未通告公司。隨後4S店又派人拜訪鄧先生,並告知相關人員已經辦理離職,責任很難追究,但可以協商賠償為鄧先生提供免費汽車保養數次,並延長新車三年保修期至五年。鄧先生對這樣的處理結果並不滿意,他認為,中裕福達在新車移交過程中,隱瞞事故沒有知會消費者是事故車;且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報險理賠過程當中,全程使用消費者的名字,讓他在不知情中承受了相當的風險。鄧先生整理了相關材料並遞交到消費者維權協會投訴,希望得到合理的賠償。
就此,筆者電話聯繫了中裕福達的售後經理鄧國燕。鄧國燕表示,交通事故發生在上牌後的回程路上,事發後銷售人員並未按照公司規範流程處理,儘管車輛維修是在本店內進行,但卻以車主的名義報備,導致公司誤認為事故是由車主所造成的。在鄧先生投訴過後,中裕福達也先後派人到府拜訪並協商處理方案,隨後轉交消委會調解仍未果。
律師説法:細化購買合同有助維權
筆者就此諮詢了中山市乾元法律事務所的律師李柯,李柯認為,鄧先生所述4S店的做法可能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鄧先生可酌情向4S店提請賠償。李柯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消費法的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該告知商品的真實情況,4S店轎車在銷售過程當中沒有告知這輛車是事故車,很有可能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也損害了客戶的自主選擇權。”
那麼,事隔近一年,鄧先生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個人權益?李柯律師認為,消費者可以先和經銷商進行協商,通過車輛的廠家對4S店進行投訴,由廠家來幫助解決,或者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如果以上途徑都沒有辦法解決實際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進行維權。但更多時候維權其實是無奈之舉,治標不治本,在購買汽車等大宗商品時,買家應該做到謹慎小心,儘量減少後續維權的事情。在確認購車時,應當注意購買合同是否有較為細緻的約定條款,在購車時要對車輛的各方面狀況進行詳細詢問,建議最好將這類條款寫入合同,或者採用錄音、錄影的方式進行取證。另外,合同和車輛的出廠證書、合格證書都是維權的重要證據,要注意保留。
預付費洗車卡到期即作廢
不辦卡洗車50元一次,辦預付卡,每次能省20元。但是,如果預付卡不小心過期,預繳費用又沒用完,卡還能不能用?消費者與商家往往各執一詞。預付卡逾期即作廢是否合理?
市民周小姐就遇到了這種麻煩,她在南區萬科小區附近的洗車場辦理了一張500元的預付費洗車卡,卡面註明有效期一年,到期後還剩兩次未使用,卻被洗車店告知預付卡逾期即作廢。對此周小姐感到不滿。
所幸周小姐將此事轉介南區消委會後,消委會即派出工作人員偕同周小姐到該洗車店進行協商。經調解後,洗車場決定贈送周小姐4次免費洗車,並承諾預付卡內剩餘的兩次洗車無限期延長。周小姐在電話中對南區消委會的工作給予了讚賞和感謝,同時又對洗車場的服務表示了肯定。
國家規定:記名預付卡不得設有效期
筆者走訪了城區內數家洗車場發現,洗車場對於洗車卡有效期的規定不一,有的不設有效期,有的則標注有效期,絕大多數均為1年。那麼,法律上對於預付卡有效期有無統一規定呢?
其實早在2012年11月,國家商務部就發佈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19條規定,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對於大部分市民來説,周小姐的遭遇可能並不陌生,平時生活中碰到此類預付費糾紛的消費者比比皆是,從美容美發店、超市、飯店、網吧、桌球室甚至到寵物店,各種預付卡層出不窮。甚至曾經出現過某著名連鎖美容美發店的糾紛不僅僅是卡過期,還有卡未到期,卻已人去樓空,出現“店跑跑”的情況。
種種消費糾紛,皆源於消費卡的預付款形式。李柯律師認為,消費者認購各種類型的預付卡時應該仔細留意購買條款,採用錄音、錄影的方式進行取證,是最好的維護自己權益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