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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日本精工株式會社因價格壟斷被罰1.74億

發佈時間:2014-09-18 14:23:59  來源:中國網汽車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凡

  中國網汽車9月18日訊 今日,國家發改委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宣佈對12家日本汽車零部件企業實施反壟斷處罰。國家發改委此前的通告顯示,對這12家日本零部件和軸承企業合計罰款12.354億元。

  發改委查明,日本精工株式會社多次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達十年多,違法情節嚴重,決定對該公司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該公司第二家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了重要證據,且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第十四條規定,發改委決定對日本精工株式會社按照60%的幅度減輕罰款,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4%的罰款,計1.7492億元。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改辦價監處罰[2014]11號

  當事人: 日本精工株式會社

  地 址: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於2011年11月立案,依法對你公司與其他軸承生産企業進行價格協商、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現查明,2000年至2011年3月,你公司與日本株式會社不二越(以下簡稱不二越)、株式會社捷太格特(以下簡稱捷太格特)、NTN株式會社(以下簡稱NTN),頻繁組織負責出口業務的營業部長級別人員在日本參加亞洲研究會(也稱ARA會),協商(略)地區包括中國市場在內的軸承漲價方針、漲價時機和幅度問題,交流分銷商層面的經營資訊。會議輪流召集,在價格需要調整時,每兩到三個月舉行一次;其他情況下,每一到兩年舉行一次。會議涉及中國市場軸承價格的內容至少包括:2000年9月至2001年5月,一致同意在(略)區域內適用統一固定價格表。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多次協商因(略)漲價而面向(略)市場漲價問題,並分享各地區的漲價實施情況。2005年1月,確定4月起(略)地區包括中國銷售的價格按照(略)銷售價格上調(略)%,2月確定2005年價格上調(略)%的指導意見適用於每一地區的銷售。2006年9月,會議要求你公司調查在(略)生産産品的低價情況並進行提價。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同意對(略)軸承價格上調(略)%,對其他産品價格上調(略)%。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你公司與其他當事人討論並交換售後市場軸承價格趨勢。

  同時查明,2004年7月至2011年6月,為了進一步推動亞洲研究會上討論的對中國出口軸承價格共同上漲,經捷太格特提議,你公司與其他當事人一致同意在上海召開出口市場會(也稱EM會),由駐紮在中國關聯企業的軸承相關負責人參加,討論中國市場軸承的漲價時機、漲價幅度,交換軸承價格及産銷量資訊,分享漲價實施情況,對部分軸承品種的漲價幅度和時間進行反覆協商並達成一致。其中,2006年5月,會議決定對軸承産品進行提價,並錯開各公司的漲價時間,捷太格特于(略)月、NTN于(略)月、你公司于(略)月起提價;同時共同決定了(略)型號各自的最低價格。2008年1月,會議交流漲價資訊,你公司與其他當事人漲價幅度同為(略)%。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間,你公司與其他當事人多次交換漲價時機、漲價幅度和産銷量資訊。

  上述行為持續期間,你公司在中國境內銷售軸承時,依據了亞洲研究會、出口市場會共同協商的價格或互相交換的漲價和産銷量資訊,分別於(略)年實施了漲價行為,特別是(略)年的漲價行為與其他當事人一致,同時也與同期會議協商的內容一致。上述行為抬高了我國軸承産品的價格,排除、限制了我國軸承市場的競爭,損害了下游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你公司提交的財務數據,經本機關核定,確認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國市場的軸承銷售額為(略)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情況報告、調查詢問筆錄、會議記錄、會議參加人員筆記、電子郵件、財務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於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鋻於你公司直接協商産品漲價,多次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達十年多,違法情節嚴重,對你公司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了重要證據,且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第十四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減輕罰款,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4%的罰款,計1.7492億元。

  三、相關事項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收款人全稱:(略);賬號:(略);開戶銀行:(略)。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你公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你公司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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