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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NTN株式會社因價格壟斷被罰1.19億元

發佈時間:2014-09-18 14:18:29  來源:中國網汽車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凡

  中國網汽車9月18日訊 今日,國家發改委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宣佈對12家日本汽車零部件企業實施反壟斷處罰。國家發改委此前的通告顯示,對這12家日本零部件和軸承企業合計罰款12.354億元。

  發改委查明,NTN株式會社多次參與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達十年多,違法情節嚴重,決定對該公司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該公司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了重要證據,且于2006年9月退出了亞洲研究會,于2011年6月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第十四條規定,發改委決定對NTN株式會社按照40%的幅度減輕處罰,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6%的罰款,計1.1916億元。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改辦價監處罰[2014]12號

  當事人: NTN株式會社

  地 址: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於2011年11月立案,依法對你公司與其他軸承生産企業進行價格協商、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現查明,2000年至2011年3月,你公司與日本精工株式會社(以下簡稱精工)、株式會社捷太格特(以下簡稱捷太格特)、日本株式會社不二越(以下簡稱不二越),頻繁組織負責出口業務的營業部長級別人員在日本參加亞洲研究會(也稱ARA會),協商(略)地區包括中國市場在內的軸承漲價方針、漲價時機和幅度問題,交流分銷商層面的經營資訊。會議輪流召集,在價格需要調整時,每兩到三個月舉行一次;其他情況下,每一到兩年舉行一次。會議涉及中國市場軸承價格的內容至少包括:2000年9月至2001年5月,一致同意在(略)區域內適用統一固定價格表。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多次協商因(略)漲價而面向(略)市場進行漲價問題,並分享各地區的漲價實施情況。2005年1月,確定4月起(略)地區包括中國銷售的價格按照(略)銷售價格上調(略)%,2月確定2005年價格上調(略)%的指導意見適用於每一地區的銷售。2006年9月,會議要求日本精工調查在(略)生産産品的低價情況並進行提價。2006年9月以後,你公司退出這一會議。

  同時查明,2004年7月至2011年6月,為了進一步推動亞洲研究會上討論的對中國出口軸承價格共同上漲,經捷太格特提議,你公司與其他當事人一致同意在上海召開出口市場會(也稱EM會),由駐紮在中國關聯企業的軸承相關負責人參加,討論中國市場軸承的漲價時機、漲價幅度,交換軸承價格及産銷量資訊,分享各地區漲價實施情況,並對部分軸承品種的漲價幅度和時間進行反覆協商並達成一致。其中,2006年5月,會議決定對軸承産品進行提價,並錯開各公司的漲價時間,捷太格特于(略)月、你公司于(略)月、精工於(略)月起提價;同時共同決定了(略)型號各自的最低價格。2008年1月,會議交流和討論漲價資訊,你公司與其他當事人漲價幅度同為(略)%。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你公司與其他當事人多次交換漲價及産銷量資訊。

  上述行為持續期間,你公司在中國境內銷售軸承時,依據了亞洲研究會、出口市場會共同協商的價格或互相交換的産銷量和漲價資訊,分別於(略)年實施了漲價行為,特別是(略)年的漲價行為與其他當事人一致,同時也與同期會議協商的內容一致。上述行為抬高了我國軸承産品的銷售價格,排除、限制了我國軸承市場的競爭,損害了下游經營者和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你公司提交的財務數據,經本機關核定,確認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國市場的軸承銷售額為(略)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報告、調查詢問筆錄、會議參加人員工作筆記和陳述書、電子郵件、財務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於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鋻於你公司直接協商産品漲價,多次參與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達十年多,違法情節嚴重,對你公司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你公司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了重要證據,且于2006年9月退出了亞洲研究會,于2011年6月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第十四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減輕處罰,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6%的罰款,計1.1916億元。

  三、相關事項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收款人全稱:(略);賬號:(略);開戶銀行:(略)。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你公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你公司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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