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駕照分被扣了12分的剛畢業大學生,借用朋友賬號租用了一輛盼達共用汽車,在四川成都高新區天暉路時代晶科名苑東門行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這輛共用汽車將位於車後的三人撞倒,其中一人當場死亡、另外一人膝蓋粉碎性骨折,目前尚在醫院就醫等待手術(5月2日《成都商報》)。
這起事故對被撞的當事人及其家庭而言是災難。對被熱議的共用汽車行業而言,無疑是一記警示。應當以此為鑒,切實加強對共用汽車租車用戶資格的審查,並明確不得將共用汽車轉借他人駕駛。
共用汽車畢竟不同於共用單車,不是誰都可以租用上路行駛的,法律對其駕駛資格有著嚴格的要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如果沒有取得駕駛證或駕駛證被吊銷、暫扣,就不具有駕駛資格,否則就是無證駕駛,除面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外,還可能被處15日以下拘留;如果行為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罰款之外也可被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這些規定的嚴厲程度足以説明駕駛資格審查不能兒戲。
不可否認,共用汽車租車平臺在用戶資格審查上存在一些問題。較為突出的是最初的審查無法實現“一勞永逸”。申請審核時用戶具有駕駛資格,但這並不代表其真正使用的時候也同樣具有駕駛資格。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用戶駕駛資格會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比如可能因為違規被吊銷或暫扣等。這要求共用汽車租車平臺實現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資訊共用,及時掌握用戶駕駛資格情況,一旦發現用戶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就應當立即限制此類用戶租車。
同時,應當限制用戶轉讓賬號或將租用的汽車轉借他人使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述的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對其予以明確,其中就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如果租車平臺允許用戶轉讓賬號或轉借車輛,就使得車輛實際駕駛者的資格審查難以有效進行,由此帶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就無法杜絕。類似被扣12分、暫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借用朋友賬號租用車輛發生事故的情形還會發生。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此類事故發生後,責任如何確定並非難事。難的是一個事故發生後,該怎樣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共用汽車租車平臺如果不對此高度重視,甚至連用戶駕駛資格也能實現共用,則不但其自身發展存在障礙,也會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隱患。從租車用戶資格審查開始,租車平臺就應該要求用戶不得轉讓賬號,也不得將租借的車輛轉借給他人駕駛。要實行嚴格的一對一管理,發現用戶存在轉讓賬號或轉借行為的,應當以用戶違約解除雙方的合同關係,並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堅決杜絕共用汽車駕駛資格的共用。
(責任編輯:毛凱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