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酒駕出車禍身亡同桌喝酒的被訴 法院判不擔責
一人酒駕出事,同桌的均要擔責?在外地,有很多這樣的判例。不過,並非所有酒後事故,同桌喝酒的都要負責任。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原告索賠30萬元,未得到法院支援。
左溢(化名)是河南信陽人,在鎮江工作多年。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左溢的妻子田昉(化名)接到電話,説丈夫出車禍了,已被送進鎮江新區醫院搶救。第二天,儘管醫院方全力救治,但左溢還是因為傷勢過重不幸身亡。
田昉説,事發當日,丈夫去了老鄉謝先生家,找他談事情。據事後了解,當天謝先生家裏有幾個朋友在,左溢過來後,謝先生邀請左溢一起坐下來吃飯。席間,左溢喝了3兩白酒。酒後開車回家,結果出了事。田昉認為,左溢平時不能喝酒,是謝先生等人勸酒的,所以把在席的7人都告上法庭,並索賠30萬元。
法庭上,謝先生稱,左溢途經謝先生住處時,適逢謝先生等人在吃晚飯,左溢遂與大家一同飲酒。其間,大家都自己隨意倒酒,其中有3位女士未飲酒。吃完飯,包括左溢在內的5人,都在謝先生住處喝茶、聊天,休息了一段時間才各自回家。田昉認為吃飯時7人勸左溢喝酒,且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受害人醉酒後駕駛的行為,無相關證據佐證。
法院認為,左溢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也應該知道飲酒及酒後駕車的後果。但他仍違反禁止酒後駕車的法律規定,又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造成事故的發生,其自身具有過錯。
謝先生等7人雖與左溢一同就餐,但其中3人並未飲酒。田昉沒有證據證明其餘4人有勸左溢喝酒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法院駁回了田昉的訴訟請求。
記者了解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謝先生等4名男性被告,每人自願給了田昉2500元。(萬淩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