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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租車網問題解決方案仍模糊 多車主到總部維權

發佈時間:2015-03-15 13:1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3月15日電 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P2P租車模式備受青睞,但在提供方便的同時也存在一定隱患,近日,新華汽車投訴平臺就收到多起關於PP租車網的投訴。3月14日,多名事故車主來到PP租車網總部,就租車過程中産生的糾紛進行交涉。新華汽車記者也在第一時間趕到了維權現場。

  企業回復態度尚可接受 解決方案仍模糊

  據了解,這些事故車主並不是第一次來到PP租車網進行維權,前幾次協商並不是很順利,反映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方案,本次同車主們進行協商的代表是PP租車網市場副總裁趙慶。

  事件一:租客將車轉其他人使用

  車主蘇先生,通過PP租車平臺將車租給指定租客後,發現駕駛自己轎車的司機並非租客本人,當事司機被發現後直接將車丟棄在馬路中央,轉身離開,車主本人發現車身有損壞,按照服務規定,租客將車轉交給其他人駕駛屬於違規操作,但當車主將問題反映給PP租車網客服時,對方的回答是“經過研究後,只要本人拿到車鑰匙,就算還車,這是唯一的標準,至於車身損傷不能理賠”。同時,由於蘇先生多次反映問題,其手機號和座機號均無法再次撥通PP租車網客服熱線,而在換手機號的情況下即可撥通電話,很明顯,兩個號碼均被遮罩。公司是否可以遮罩用戶電話?

  企業回復:PP租車不允許租客將車轉交給其他人駕駛,會有一套安防系統做判斷。如果車主所説屬實,則不屬於租客還車。正常情況下,應由租客本人在指定地點與車主進行還車,對於是否由租客以外的人交鑰匙就算還車的問題,還有待商榷。用戶號碼是否可以被遮罩的問題,如果此用戶存在盜車等記錄,是存在遮罩的可能,但無故遮罩用戶號碼屬於企業負全責。

  事件二:車輛離奇失蹤

  車主焦先生,將車租給指定租客後,車輛離奇失蹤,從車輛離開北京直到消失再到報案,均是車主主動聯繫PP租車網,並沒有相關人員主動與車主進行溝通,就賠償問題並無有效的解決方案。

  企業回復:按照相關規定,該賠償的賠償,該報案的報案,具體內容,需要單獨與事故車主協商。

  事件三:租車被下架

  車主張先生,車輛被下架。發現此事之前,客服人員一直與車主本人就春節活動問題保持聯繫,但事實卻是車輛已經被隱藏。在車主發現問題後再次聯繫客服人員,對方的回復是由於該車違反反作弊規則,被下架了。車主之後再與客服聯繫,對方不再接聽電話,之後被告知該車被永久下架,具體緣由未作説明。如果用PP租車網的代金券做等價交換,租賃另一家租車平臺的車輛,是否算作弊?

  企業回復:在過去公司業務運營中,發現租客和車主私下溝通,進行刷單操作,即,租客租了車主的車,然而並沒有真正使用,目的是為了套取平臺的補貼,一旦系統發現有此類嫌疑會做相應管理,不排除下架車輛的可能。對於反作弊邏輯,優惠券的使用和車輛下架的規定,仍需完善。

  PP租車網等相關租車平臺的運營模式是否合法

  通過查詢可知,《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已經于2012年2月22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五條規定:用於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行駛牌證齊全有效且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所有。通過《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內容解讀第十一項,關於租賃車輛整備和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第一條:行駛牌證齊全有效且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所有。租賃車輛應取得本市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備案證件及國家規定應持有的證件。汽車租賃經營者用於租賃經營的車輛為企業自有車輛,車主名稱應與持證的汽車租賃經營者工商註冊名稱一致。很明顯,PP租車網對外出租的車輛所有權並非屬於經營者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2年修正本)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此規定,私家車租賃賺錢的方式涉嫌“非法營運”。

  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頒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未取得計程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計程車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罰款最高二萬元。

  2015年3月12日,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私家車永不許當專車使用。隨著“P2P”平臺服務日益普及,在法律上對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規範變得刻不容緩。對於PP網租車糾紛,新華汽車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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