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3月15日電(記者黃筱、羅政)明明已經全額付款,整車廠商卻表示並未在客戶登記系統找到相應資訊;號稱“二級經銷商”的汽車銷售企業,卻還要從其他4S店進貨……
這些汽車銷售過程中的各種“貓膩”,一心想把心儀的愛車領回家的你,是否知道?
專家表示,涉及汽車等大額商品交易時,消費者需要提高警惕,懂得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我權益,更重要的是監管部門加強規範公平透明的市場交易秩序。
銷售合同,或藏“玄機”
上海市徐匯區的戴先生告訴記者,去年9月,他在一家名為“高瞻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的經銷商處購買了一輛比亞迪秦混合動力新能源車,並於10月支付了全款。“合同約定40天以內取車,但是現在已經4個多月過去了,連車影都沒見到。”戴先生説。
車去哪兒了?戴先生和其他遭遇相同的20名購車者一道向比亞迪總部的客服部門諮詢,結果卻讓他們大吃一驚:在比亞迪的客戶系統中,根本找不到他們購車的資訊。
然而,儘管購車合同約定了40天內交付,但是在銷售合同的下方,甲方(公司)明確表示,如果因為廠商汽車交付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則可以延期交付,具體延期時間也沒有説明。
“這給責任認定帶來了困難,這一免責條款意味著公司可以以廠商沒貨為由反覆推遲交貨。”長期研究消費者維權的律師程學林説。
事實上,記者了解到,這種“延遲交付”的現象在新能源車銷售環節並不少見。在上海華帆旗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比亞迪秦”的一些顧客同樣發現,原本一個半月就要交付的車輛,一直拖了將近5個月,而由於這期間補貼政策變化,新的爭議隨之産生。
銷售“三損招”,你是否中招?
事實上,與合同中的貓膩相比,汽車銷售中的三大“損招”更讓人防不勝防。
——高大上的“經銷商”,實為“二道販子”。
比如上述代銷比亞迪秦的“高瞻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並不是比亞迪下轄的4S店。事實上,該公司收取客戶全額車款後,還要以公司的名義向上海聯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比亞迪)購買車輛。而經比亞迪總部客服人員確認,在其代理商中並沒有看到高瞻這家公司。這意味著這家所謂的經銷商實際是“二道販子”。
戴先生表示,比亞迪的4S店每月能夠拿到至少30輛新車,而這家公司僅能拿到5輛。“公司在明知貨源不足的情況下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導致交付困難,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程學林表示。
——漂亮的“新車”,實為“二手貨”。
“延期交付”只是汽車銷售貓膩的一種,一些“正規”4S店甚至用翻新車冒充新車欺騙消費者。長春市民劉先生在給新買的一輛一汽大眾汽車做保養時發現,車前保險杠有刮擦痕跡,車身也有噴漆打蠟的痕跡。經過專業人士鑒定,這是一輛經過拋光維修的“二手貨”。
據一名4S店銷售人員透露,汽車配件市場的“二手貨”現象更普遍。“汽車零配件是非常專業的領域,一些4S店借此矇騙不懂行的顧客,打著原裝的旗號,用非原廠的配件,卻收取原裝的高價,賺取更多的利潤。”
——購車“糊塗費”,掏出知多少。
上海市汽車行業最近的一次監督調查顯示,24.83%的受訪者表示在購車過程中被收取過各種名目的費用。比如,4S店主動代辦車牌,但是上牌費用卻比客戶自己去車管所辦理還要高出幾百元;車管所只收取5元的工本費,有的4S店卻向客戶收取50-60元。
“雖然比起幾十萬元的車,這都是小錢,但是畢竟存在誤導銷售的嫌疑,也侵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剛剛在杭州買了新車的呂先生説。
監管必須有,盲區不能有
有關汽車銷售的合同、售後服務、收費等問題一直是頑疾,此外,我國汽車售後市場服務體系的不完善使得監管盲區擴大。
以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為例,程學林表示,按時、按約定交貨是銷售方應當履行的主要責任和義務。而生産廠商生産調整、運輸等導致的銷售者無法按時交貨,係銷售方的經營風險,理應由其自行承擔,並非銷售者不能及時交貨的合法免責依據。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購房、購車等涉及高額金額交易的情況,應該提前做好功課,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解,儘量減少消費者與賣家資訊不對稱的情況。
安徽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王雲飛表示,目前消費者遭遇的汽車銷售“潛規則”,維權成本高、調解容易處罰難、維權鑒定難等問題仍是難點。“消費者協會對商家沒有剛性約束,消費者投訴後大多只能調解處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者,消協沒有執法權,警示作用小。”
“這需要監管部門從維護公平市場交易秩序為出發點,制定完善的汽車銷售服務標準。”程學林説。比如像商品房交易合同範本一樣,工商、行業協會和消保委大力推行“汽車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明確企業和消費者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