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5日電(記者楊毅沉、李志勇)2月5日,深圳對一輛上海牌照小客車開出第一張“限外”罰單,這個號稱“最不見外”的城市也開始“翻臉”了。不只是深圳,很多地方政府似乎習慣了以行政強制手段干預社會生活的方式,限行、限購、限外,從京津冀到珠三角,一限千里。
在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行政命令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只要是合法登記取得牌照的車輛都可以上路行駛,而有關機動車限制的內容在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專家認為,道交法中的限制通行條款應該指的是短時間內局部地區的臨時交通管制措施,而不是現在這樣大範圍、長時間的行政強制手段。因為限行、限購、限外這樣的事情已經超出了單一交通法規的管理範疇,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絕不是道交法中條款能覆蓋的。
另外,“限外令”的傳染性極大、副作用極強。從京津冀到長三角,現在發展到了珠三角,一限不可收拾。其實國內很多大城市都面臨機動車和環境的壓力,難道只要有汽車擁堵的情況就要限行、限外、限購嗎?這是懶政的表現,城市管理者要先想想公共交通有沒有到位、交通管理是不是高效等等。
去年以來,在中央強調區域協調發展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正在協同力量打通城市之間“斷頭路”,努力推進區域間的互聯互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越來越多的大城市以鄰為壑,搞城市甚至區域“限外”,無異於人為製造另一種“斷頭路”。
交通擁堵、空氣污染都是在城市發展過程中産生的問題,應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多用市場的手段來解決,而不是把自己包在限外殼子裏,這樣只會使“大城市病”越積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