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余杭法院前天下午判的案子。
1月28日,老公高某晚飯喝了幾杯,飯後陪老婆去商場買年貨。
商場是地下車庫,女人的車技總是不太好,停車入庫,拉了好幾把,也進不了。高某一急,來來來,我來。
高某下車倒車,也説不清楚到底是不是跟之前喝過酒有關係,高某衝動一倒,剛好旁邊又有車經過,兩車碰撞。
交警來了。
一聞,咦,你有酒味。後經血液檢測,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8mg/100ml,構成醉酒駕駛標準。
再查,你的駕照呢。沒有?原來高某的駕照已經在2013年被吊銷。而吊銷的原因也是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
2月4日,余杭法院判處高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一般醉駕都是判一兩個月,高某是累犯,又無駕駛證,這些都成了加重情節。
【就此説開去】
1.幾年前,記者也報道過一個蠻“冤”的醉駕案,小夥子從杭州黃龍體育中心一個KTV裏喝了點洋酒出來,並叫好了代駕。黃龍體育中心有四個門,代駕弄不清楚具體方位,雙方約定就在南大門門口“交接”。結果小夥子把車開到南大門門口時,碰上交警設卡查酒駕。
後來記者也詢問過交警,交警一般不會在停車場內設卡,但是出了停車場,在停車場通向大馬路的口子上設卡是有的。如果抽查發現酒駕,也是容不得解釋的,交警很難判斷車主是否真的叫了代駕,這樣做的初衷在於不能讓酒駕者存在一絲僥倖。
不過在2014年,省高院出臺了一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關於“醉駕”犯罪審判中若干問題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號》中,對於這一類幾乎佔據醉駕案三分之一的輕微醉駕案,符合條件的可判緩刑。
《解答》還明確,醉酒後在公共停車場、小區路邊挪動車位的,只要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不視為犯罪。
2.這個案子裏,高某2013年因醉駕被判危險駕駛罪。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定,醉駕後被吊銷駕駛證,要滿5年後才能重新申請考取。所以高某現在屬於“無證駕駛”。
(通訊員 余法 首席記者 肖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