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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建住宅小區至少18%停車位要建充電樁

發佈時間:2015-06-30 13:51:2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建鵬

  ,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推進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明確,新建住宅小區、社會停車場,按不低於規劃停車位數18%的比例建設或預留充電設施(介面)。

  此外,廣州對除個人投資建設的自用充電樁(機)以外的滿足國家通用性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依規對已經建成的項目給予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30%的財政補貼。與北京、上海(30%補貼)相當,高於杭州、寧波(20%補貼)。

  已建在建住宅小區不設置建設充電設施比例

  記者了解到,去年已有消息稱,允許社會資本與國家電網公司在這一領域競爭,此舉有望大幅度提升社會資本對充電站、樁的投資熱情,2014年國內充電配套設施的建設有望進入高峰期。

  廣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副主任易鳴表示,《暫行辦法》首先明確了充電設施行業發展的總體原則和思路。一是鼓勵積極利用城市現有場地和設施建設充電設施。適度超前,建設個人自用、公共機構及企業專屬、社會公共等各類充電設施。二是鼓勵和支援社會投資主體在廣州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

  《暫行辦法》將廣州的充電設施按用戶類型分為三類。一是在個人用戶或是長期租賃的固定車位安裝的個人自用充電設施;二是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專屬停車位建設,為營運車輛、專用車輛、員工車輛、公務用車等提供的充電設施;三是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停車場、商業配建停車場、加油加氣站等建設的,面向社會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各類用途停車場,其充電樁也有不同的配置要求。易鳴介紹,新建住宅小區、社會停車場,按不低於規劃停車位數18%的比例建設或預留充電設施(介面);新建的商務、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設施,按不低於規劃停車位數18%的比例建設或預留充電設施(介面);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區、社會停車場、商務、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設施,結合實際需求條件建設充電設施;公共機構內部停車場(一般指單位停車場),按不少於規劃停車位數10%的比例規劃設置電動汽車停車位、配置充電樁。

  “對已建和在建的,我們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原因在於,兩者的情況較為複雜。已經建了的要求其配置充電樁,可能它不具備條件,且供電局的供電負荷可能承擔不了,這就需要建設新的變電站,有不少客觀條件的制約。”易鳴解釋。

  物管應支援和配合充電設施建設

  事實上,與星羅棋佈的加油站相比,充電站的數量卻遠遠沒有跟上。按規劃,廣州到2015年1萬輛新能源車的目標,需要匹配約9900個充電樁。今年過半,廣州完成情況如何?易鳴坦言,到目前為止,廣州全市只建成了1500多個充電樁,離9900個充電樁目標相去甚遠。

  在民間層面,充電設施建設仍有不少掣肘:一方面,企業建設充電設施面對的“關口”多、程式繁雜。有企業代表稱,安裝一個小小充電樁都會遇到規劃、國土、市政、綠化、城管等多方面的障礙,各種報批流程既複雜又漫長。

  另一方面,車主自主在小區內安裝充電樁也面臨著各種“刁難”。由於涉及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問題,車主試圖安裝充電樁時受到物業阻攔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對此,易鳴回應,《暫行辦法》出臺前,徵求過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意見,也會設置一套流程和審批程式,“以前確實是有這樣的情況,但是這個辦法出臺之後應該會有規範。”

  同時,《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需支援建設的工作內容。物業服務企業應支援和配合充電設施建設,配合充電設施建設單位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不得阻撓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

  “我們對物管也是有要求的,首先物管要支援,雖然我們不能強制,但物管不能無理阻撓建設。”易鳴透露,廣州正準備建設資訊共用平臺,對於物業企業註冊登記情況以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過程中的情況進行公佈。“未來,市民可以自行查詢身邊哪有充電設施,可以自行選擇就近充電。”

  此外,廣州探索建立有效的充電設施商業運營模式。一是對於公共充電設施,應當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並提供充電設施維修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二是對於個人自用、公共機構和企業專屬充電設施,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公共機構等單位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用的合作模式。三是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託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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