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0日 星期天

江蘇出臺全國首部交通信用管理法規

發佈時間:2015-01-14 09:1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馬超  責任編輯:岳雅風

  從2月1日起,江蘇駕駛人再出現闖紅燈、酒駕、遮擋號牌、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不僅面臨罰款記分,還將面臨失信懲戒。今天上午,江蘇省公安廳、信用辦、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等多家單位聯合召開新聞通氣會,向社會公佈《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據了解,對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失信行為及其懲戒措施作出系統全面的、可操作規定,在全國還是首次。

  《辦法》將交通失信行為分為3個層次:一般、較重、嚴重,一般失信行為包括5大類,一年內闖紅燈、超速等累計20起以上就算;較重失信行為包括12大類,醉駕、飆車、肇事逃逸、偽造號牌等都算;嚴重失信行為包括4大類,交通肇事被判刑的、收到追償通知書後,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等情形都算。

  對於文明交通失信人的懲戒,一般失信以提醒、教育為主,較重、嚴重失信與評優評先、職業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等掛鉤,其中,在公務員招錄方面,《辦法》規定,各黨政機關招錄公務員、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按照《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予以禁止報考、應聘等懲戒。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機構在評優評先時,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作為不授予榮譽的重要依據。

  交通失信記錄並非伴隨終身。《辦法》規定,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有效期1年;較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資訊系統“黃名單”,有效期3年;嚴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資訊系統“黑名單”,有效期5年,期滿系統自動修復。

  此外,一年內參加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活動滿60個小時的或因見義勇為被市級以上表彰評為先進個人的,可對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進行修復;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撤銷或變更原處罰決定、判決,已不屬於交通失信情形的,應及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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