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6日 星期一

銷售人員虛構購車陰陽合同 侵佔客戶110余萬

發佈時間:2015-05-27 11:13:2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建鵬

  車4S店銷售總監與16名銷售顧問串通,用偽造購車合同騙取差價的方式,侵佔客戶現金交付的購車款共計人民幣110萬餘元。近日,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職務侵佔罪對這17名汽車銷售人員提起公訴。

  被告人梁某原係中山某汽車4S店銷售總監。2013年起,梁某利用職務便利,與該公司銷售顧問黃某、謝某、林某等16人串通,合謀侵佔購車客戶現金支付的部分購車款,共涉及購車客戶多達200余人。

  2013年10月,冼先生到該4S店購了一輛某品牌的小轎車。與銷售顧問談定價格後簽訂購車合同,合同數額為25.2萬元。銷售顧問先後以現金購車款和手續費的名義要求冼先生交了8000元和2000元現金,另外刷卡支付了24.2萬元。後來銷售人員編造了一份假合同遞交給公司結算入賬,稱該車只售了24.2萬元,銷售總監和銷售顧問將客人現金支付的10000元侵佔,各分得5000元。

  在200余起交易中,梁某等人共侵佔110余萬。其中梁某侵佔購車款共計人民幣57萬餘元,銷售顧問黃某等16名銷售人員分別侵佔購車款人民幣1萬元至10萬餘元不等。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檢察官表示,該案暴露出了汽車銷售行業存在銷售流程不夠規範、銷售行為不透明等系列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和汽車銷售企業的高度重視。在汽車銷售實踐中,一般由汽車銷售企業授權銷售總監、銷售顧問具體代表企業與購車客戶議定價格、簽訂合同,汽車銷售企業與購車客戶間存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

  同時,為拉大“差價”並獲得更多非法利益,銷售人員可能儘量提高汽車的實際成交價格,一定程度上變相損害了購車客戶的利益。企業最終出具給客戶的購車發票一般只載明“車身價”,普遍低於購車客戶實際支付的金額,客戶也難以發現其中的“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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