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行車超時也會被罰款。廣西一名司機近日就因在高速公路上超時行駛被要求收2400元“超時費”。
調查顯示,全國有多個省區有針對超時車輛收取“超時費”的規定。收取“超時費”,究竟是一種打擊偷逃通行費等違法行為的合規手段,還是一種説不清道不明的亂收費?
司機被罰喊冤稱因休息而超時
廣西一名黃姓司機近日向媒體投訴稱,他開車走高速公路從南寧回憑祥,因為比正常情況多花了兩個多小時,下高速時被告知要交“超時費”,同時收費站稱,今年此車已累計超時20多次,需補交“超時費”2400元。黃先生則稱,自己超時均是由於在服務區睡覺休息所致,繳納“超時費”不合理。
對於這一事件,崇左高速公路運營有限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公司發現此車今年以來有20多次在高速公路區間“短距長時”通行記錄。由於車主無法對這些“短距長時”的情況進行有效解釋,收費人員就
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其補繳通行費。
據了解,上述規定是指200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與自治區物價局下發的一份文件。該文件規定,超時車輛是指在入口收費站領通行卡至出口收費站的時間超過12小時的車輛。對於超時車輛,在路段暢通的情況下,按距離本出口收費站最遠的入口收費站計收通行費;在路段不暢通的情況下,或者由於車輛事故、修理、食宿等其他原因造成超時,司機能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的,按通行卡顯示的入口收費站計收通行費。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2011年他們已要求高速公路各運營公司暫停收取“超時費”,運營公司內部也下發了相關通知,此次事件發生與培訓不到位有關。
據介紹,經過進一步溝通,高速公路運營公司最終並未向黃先生收取超時費,運營公司已對有關人員加強了培訓。
事實上,收取“超時費”的規定在全國多個省區存在。記者查詢發現,河北、山東、甘肅、黑龍江等省份此前出臺的高速公路收費辦法中均有關於收取“超時費”的規定。
消費者難證清白超時費缺依據
一些交通系統人士表示,收取“超時費”主要是為了防範過往車輛的偷逃交通費等違法行為。
據介紹,在現有的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模式下,一些車輛可以通過換卡、“U轉”等方式偷逃通行費。例如,甲車與乙車從同一高速路段相向開出,途中交換入口通行卡,再分別到對方車輛入口附近某一收費站繳費離開,便可“省下”大半路費,但通過時間遠超過正常行駛車輛;車輛從收費站進入高速公路後,經過長時間行駛後,不在其他任何收費站下道,又返回入口收費站或距離入口收費站較近的收費站下高速,也會出現
“短距長時”問題。
上述交通系統人士表示,由於現有監控手段有限,只能採取對異常車輛收取“超時費”這一手段來限制上述行為。
記者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交通法規均未明確“超時費”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行政執法監督處副處長莫耘紅告訴記者,早在2011年,自治區法制辦就以缺乏上位法依據為由,要求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對包含超時收費的文件重新審查、及時修訂,但由於種種原因,文件修訂工作並未完成。
有規定要求,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在安排運輸任務時應當嚴格要求客運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在服務區長時間休息就可能被收‘超時費’,這不和安全駕駛法規相抵觸嗎?”一位貨車司機説。
此外,雖然一些地方規定,如果司機因為在服務區休息、修車等原因導致超時,只要出具發票等憑證就可以免收“超時費”,但不少人士表示,要求消費者提供超時理由和證據“自證清白”,單方面加重了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律師
儘快統一清理規範
一些受訪人士表示,除了于法無據外,各地出臺的“超時費”規定還存在收費標準不一、執行寬嚴有別等問題。比如有的規定區間內行駛時間不得超過一定時間,有的則是按照最低車速計算。在具體執行方面,有的比較寬鬆,有的則需要車主出具有效憑證。
廣西南國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潘波成表示,“法無授權不可為”是法治精神的重要體現,相關主管部門應儘快對各地收取的高速公路“超時費”進行統一清理規範。
一些受訪人士表示,地方上各種規定“超時費”的文件繼續存在,不僅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也無益於創造良好的高速公路服務環境。對於此類缺乏法律依據的收費,應儘快予以規範。
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郝際廣認為,在取締不合理收費的同時,也應通過完善運營管理模式和監控手段,在出具有力證據的基礎上,實現對偷逃通行費的行為進行精準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