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國汽車産銷分別完成2372.29萬輛和2349.19萬輛,比上年分別增長7.3%和6.9%,總體呈現平穩增長態勢,創全球歷史新高。然而,應該引起行業重視的是,根據一些民間調查機構的統計數據顯示,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相比上一年度,汽車投訴處理完成率大幅下降、車主滿意度持續偏低、要求額外賠償居高不下、地方差異良莠不齊……
歸納起來,汽車維權有五難:
汽車三包退換條件苛刻
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換責任規定》(汽車三包)正式出臺,消費者的汽車維權有了法律依據,但要值得注意的是,汽車三包對於消費者維權有著較為苛刻的界定。因為並不是所有車都可以參與三包:汽車三包只適用於2013年10月1日之後購買,擁有購車發票和汽車三包憑證的車輛;並不是任何車型都適用於三包:汽車三包只適用於家用車,種類包括處於個人名下不以營運為目的的普通乘用車、活頂乘用車、高級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短頭乘用車以及旅行車、多用途乘用車、越野乘用車;退換車條件苛刻:參與汽車三包的車輛達到退換車標準的有五種,條件都較為苛刻。具體表現在:開具發票日起60日內或行駛3000公里以內(先到為準)者,車輛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的;在汽車三包有效期內,車輛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的、維修後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車輛發動機和變速箱同一主要部件維修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注意:是同一部件,發動機、變速箱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在三包有效期內,車輛因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部件因品質問題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修車時間超過35天,因同一品質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
相關條例似存衝突
在新《消法》出臺後,和汽車業關係密切,也被外界普遍關注的,是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汽車網評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之前汽車維權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
但新《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因為汽車三包法規規定退換車有著相應的特定條件,那麼新《消法》的二十四條規定就和汽車三包在法律層面上有了一定的衝突,而且,汽車三包法規是部門規章,而新《消法》則屬於國家法律,在這種情況下,面對糾紛應採用何種規定進行處理,仍有待相關部門給出權威的解釋。
維權鑒定困難重重
雖然汽車三包法規針對之前汽車維權鑒定難的問題給出了“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庫”(簡稱:專家庫)的辦法,但就目前來看,專家庫的人員組成並不透明,且多由廠商和經銷商推薦人員組成。那麼消費者在鑒定中能否得到較為公正的評判,我們不得而知。
其次,專家庫諮詢費並不透明,汽車三包規定,在消費者和經銷商、廠商存在爭議時,可以選擇專家庫專家參與爭議處理,諮詢費由消費者同經銷商、廠家協商解決,面對財大氣粗的經銷商、廠商、消費者是否能支付起並不透明的諮詢費用,這是關鍵。
再次,距離汽車三包法規已過一年,但各地專家庫的聯繫方式和機構組織還未明確,汽車網評小編以消費者的視角嘗試在網上搜索專家庫相關資訊,但無法搜索到任何相關資訊。汽車三包後時代,消費者維權鑒定依然困難重重。
解決效率低下
對於一些有爭議的投訴,消費者不但要付出高昂的檢測費、鑒定費,而且鑒定報告等關鍵內容往往要經過幾個回合的往返才能確認。車主一旦遭遇經銷商和廠商之間互踢皮球。那麼少則一、兩個月,多則一年半載,為了討回一個公道,消費者往往要付出高昂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如此往復,車主的維權決心也就這樣慢慢的被消耗殆盡,最終只能無奈的接受強勢的廠商並不公平的處理結果。
零部件維權無保障
汽車三包法規實施後,一些汽車主要易損零部件並未納入三包範圍,如雨刮器、剎車片、發動機皮帶和濾芯等部件,目前均有廠商自行規定,何時更換?如何更換?缺乏一個統一性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而作為汽車主要配件的輪胎的保修、包換並沒有納入到這次的汽車三包之中,這導致輪胎維權存在“三宗罪”,首先是輪胎質保期沒有統一標準。其次,部分輪胎企業理賠採用的所謂“國家標準”,實際上是行業協會于《理賠要求》出臺之前指定的《汽車輪胎理賠工作管理辦法》。第三,輪胎出現品質問題,都是由生産廠家自己給自己做鑒定,鑒定結果讓人難以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