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 星期三

評論:機動車環保標誌不是雞肋

發佈時間:2015-08-06 07:41:3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關璐

  開展環保標誌管理是治理和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環保標誌按機動車排放標準分為黃色和綠色兩大類。國一以下的汽油車和國三以下的柴油車,發放黃色環保標誌;國一及以上汽油車、國三及以上柴油車,發放綠色環保標誌。1999年,北京市率先在國內發放機動車環保標誌,2008年奧運會後,給機動車發放環保標誌逐漸在全國推廣。

  近日,隨著機動車安全檢查6年一次的調整實施,一些地方對機動車環保標誌也放鬆了管理。有的同樣利用6年制的管理方式,還有的甚至完全取消機動車環保標誌。對此,筆者堅決反對。

  開展環保標誌管理,是根據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對不同排放標準車輛,特別是高排放車輛進行有針對性有差別化監管,其意義不可忽視。

  一是提高公眾環保意識。通過發放環保標誌,開展環保知識普及,能夠讓車主了解車輛尾氣排放是有差別的,激發車主對車輛尾氣污染的關注;能夠讓車主認識到,霧霾天氣等空氣污染,自己既是受害者,同時也是始作俑者,清楚自身責任和義務;能夠提醒車主自覺履行職責,按時維修保養車輛,減少尾氣排放。

  二是利於城市綜合管理。城市環境容量和自我凈化能力是有限的,根據城市綜合管理需要,政府可以劃定低排放區,通過開展環保標誌管理,限制某些高排放車輛進入,實現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善區域空氣品質的目的。

  三是促進老舊車輛淘汰。通過發放環保標誌,開展環保知識普及,能夠讓公眾認識到黃標車等老舊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強度大,污染嚴重,是造成空氣污染、形成霧霾天氣的原因。公眾的認知,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增強社會責任感。同時,通過限行等措施,也能起到倒逼作用。

  四是便於執法監督管理。機動車數量大,使用範圍廣,流動性強。通過發放環保標誌,執法人員能夠快速識別車輛排放狀況,有重點、有目標地開展工作,從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高排放車輛進行專項執法檢查。

  結合目前現狀,筆者認為,開展環保標誌管理,應做好如下工作:

  構建良好群眾基礎。“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實施一項好措施,如果沒有良好群眾基礎,得不到社會認可,一廂情願,會使執法監管處於被動,甚至事與願違。通過識別環保標誌,開展機動車排放控制等措施,如禁止高排放車輛進入低排放區等,絕大多數車主可能了解不夠,目前實施起來,阻力會很大。因此,要紮實做好宣傳,讓百姓了解它的意義和目的,真正理解支援政府工作,這樣才能事半功倍。

  完善管理硬體建設。“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控制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上,目前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遠滯後實際治理工作需要。比如,日常執法還主要依靠人工上路或入戶檢查,面對數以百萬計的車輛,這種執法檢查方式難有維持。交管部門在車輛管理上的成熟做法是通過遍佈城鄉街頭巷尾的電子監控設備,對車輛交通進行實時監管,雖然難見交警上路執法,但城市交通運作正常,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讓城市交通管理實現智慧化。開展環保標誌管理,應借鑒交管部門這种先進的執法手段,首要的是完善必要的執法基礎設施建設,緊跟時代步伐,把大數據與網際網路等應用到實際工作中,提升自身科技執法監管水準。

  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十羊九牧,其令難行”。開展環保標誌管理,如果不明確職責,會出現各司其職而實際無人監管的局面。比如,低排放區的劃定,需要政府權衡利弊,統籌兼顧;車輛違反限行規定,處罰權在交管部門;車輛尾氣超標排放,處罰權在環保部門等。環保部門擔負統一監管職責,要充分發揮其職能,緊緊依靠政府,建立責任機制,特別是在涉及整體利益或需要多部門執法時,要分清職責。

  加大執法處罰力度。“舉直錯諸枉,能使枉者直”。“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困擾環保執法的難題。特別是機動車數量大,違規或超標排放車輛數量相對較多,而由於當前執法手段落後,致使違法處罰率低,難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要建立完善的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控制系統,加大對違規違法車輛的處罰。通過嚴格執法,一方面,讓違規者難逃法網,從而不敢為;另一方面,也保護了守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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