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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他救”也需“自救”

發佈時間:2015-07-15 10:30:40  來源:汽車財經  作者:華歸  責任編輯:王庭

  實施了十年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在去年反壟斷的浪潮下,終於在質疑聲中迎來了修改的喜訊。

  2014年12月5日,商務部下發《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質檢總局等8 個政府部門,以及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中國消費者協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 12月18日。如果多方溝通和協商順利,新《辦法》有望今年年初出臺。

  然而現實是,如今2015年已過大半,在經銷商們盼星星、盼月亮的翹首期盼中,新《辦法》至今尚未出臺。這其中的利益博弈、流程複雜性以及今年低迷多變的車市讓新《辦法》的出臺變得撲朔迷離。

  2015年7月1日,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佈的“中國汽車經銷商庫存預警指數調查”VIA(Vehicle Inventory Alert Index)顯示,2015年6月庫存預警指數為64.6%,比上月上升了7.3個百分點,處於警戒線水準以上。經銷商庫存指數相比上月略有下降,主要因 為部分經銷商因庫存壓力大而拒絕提車,使 6月份整體庫存水準有所下降。庫存高企和不合理的考核制度讓大多數經銷商的盈利水準直線下降,長期虧損。

  其實,在去年新《辦法》的徵求意見中,就涉及到經銷商的地位提升和權益的保護等內容:一是弱化品牌授權。把老《辦法》中的品牌二字去掉,弱化品牌授權經營,鼓勵市場競爭,降低廠家對經銷商的控制和支配程度,提高經銷商的地位。

  二是授權期限變更。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的授權經營期限一般每次不得低於2年,但首次授權經營期限不得低於5年。之前供應商和經銷商一年一簽的不公平慣例增加了經銷商的經營風險,不利於經銷商長遠的投資佈局。

  三是禁止汽車供應商強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強制要求完成制定的汽車銷售數量。在市場經濟條件 下,應該由經銷商根據市場經營狀況確定自己的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不同地區、不同品牌的經銷商,因自身條件不同,其所需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是 不一樣的,不存在“合理庫存”或“不合理庫存”的區別。

  汽車廠商的壓庫行為導致汽車市場價格倒挂,是汽車經銷商大幅度虧損的重要原因。而這種長時間的虧損已經開始慢 慢壓垮經銷商,導致廠商、經銷商之間的關係緊張。當這種壓力難以釋放時,必將引起經銷商集體的“揭竿而起”,聯合反抗。去年寶馬經銷商聯合起來對抗廠家, 贏得話語權就是典型的例子。

  新《辦法》也意識到了這點。然而新《辦法》遲遲未出,新老《辦法》交替的過渡期間內,經銷商的利益該如何保 證?如今車市低迷,廠商和經銷商應該擁有平等的話語權,攜手度過難關,而不是像以前一樣處於控制和支配的不平等狀態。對新《辦法》的呼籲是如今經銷商們的 最大的曙光。但是,在整個社會處於變革的風口,經銷商們不僅要“他救”,也要“自救”,擁抱“網際網路 ”,實現全方位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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