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司機"交警"處買報廢車撞死人
1月24日,乾縣男子楊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而他的家屬在和肇事司機談賠償時,意外發現這輛肇事車不但是報廢車,而且賣車給肇事司機的人竟是交警隊內部人員。
家屬認為,賣車者明知是報廢車輛,還將車出售讓其上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目前,乾縣交警大隊已對此展開調查。
被無照“普桑”撞亡 賠償談不攏
1月24日下午3時許,乾縣乾普路上,47歲的楊某開著自己的麵包車外出,途經乾普路老呀嘴時,與一輛迎面駛來的黑色普桑轎車相撞,楊某被撞到路邊的水渠裏,最終因搶救無效于當天下午死亡。
“當天吃完午飯,他説出去一下,就開車走了,結果再也沒回來。”昨日,死者妻子彭女士難過地説,他們是乾縣城關鎮人,丈夫在鎮上做木材生意,當天下午5時許,他們接到醫院的電話説,楊某正在醫院搶救,讓他們過去,家人這才知道出了事。“我們到醫院時,人已經不行了,最後也沒搶救過來。”死者的妹妹楊女士説,哥哥是家裏的頂梁柱,兩個孩子正在上中學,家裏負擔很重,哥哥就因為這車禍走了,家裏整個就塌了。
昨日,死者家屬稱,乾縣交警已介入調查,並協調賠償事宜。他們從交警口中得知,肇事司機韓某26歲,係無照駕駛,在事故中也受了傷,目前在醫院救治。而韓某的家屬稱,最多只能承擔7萬元賠償,他們對此不滿意。
“肇事車是從交警處買的報廢車”
楊某家屬説,就在他們和韓某家人就賠償事宜還未達成一致時,他們從韓某家屬處得知了一個令人氣憤的消息——韓某的車是前不久剛從一名劉姓男子手中所購,該車是一輛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更令他們震驚的是,賣車的劉某竟是一名“交警”。
昨日,楊某家屬提供的一份舊機動車交易買賣合同顯示,韓某于2016年1月5日花費8000元從劉某手中購得這輛車。而另一份機動車查詢資訊顯示,該車為“出租轉非”車輛,由於“逾期未檢驗”,已于2015年1月31日達到報廢標準,並且該車的保險也已到期。
楊某家屬稱,他們打聽得知,劉某在乾縣交警大隊長留中隊工作。“作為一名交警,明知法律規定不允許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出售上路,他還把車賣給韓某,我們認為他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彭女士説。
交警大隊:出售報廢車輛“肯定違法”
昨日上午,華商報記者從乾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了解到,對於楊某被撞亡一事,警方已著手處理。該大隊相關民警稱,劉某確係交警大隊長留中隊工作人員,但不是交警而是司機,屬工勤人員,其出賣報廢車屬個人行為。目前,已對其停職,要求其配合調查。
交警中隊工勤人員出售報廢車輛是否屬於違法?“肯定違法。”該民警稱,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應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處罰,同時對車輛進行強制報廢。接下來的處理中,他們會對劉某進行相應的處罰。
對於劉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民警稱,這要根據法律來判決,“死者家屬可以通過上訴的方式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此,陜西錦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虎認為,根據《侵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劉某在此案中也應負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