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拖倆車要價12萬元 車主告救援公司重復收費
拖倆車12萬元 車主告救援
認為救援公司重復收費還毀壞車輛 追索損失6萬餘元
王先生駕駛公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但他沒想到救援公司派車救援後開出了12.87萬元的救援確認單。王先生所在公司近日起訴要求撤銷其與救援公司的合同,並賠償其車輛毀損損失13000元、停車費23700元、車輛停運損失3萬元,共計66700元。海淀法院現已受理此案。
2015年10月23日晚,王先生駕駛公司所有的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行駛到北京市海澱區杏石口路杏石橋東路口自東向南左轉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的河北貨車相撞,兩車受損,對方司機李先生受傷。交通隊認定王先生負事故全責。事發後,交警通知救援公司到事故現場救援,王先生遂離開事故現場,陪受傷的李先生到醫院救治。
5天后,王先生所在公司到救援公司領取救援確認單,發現救援公司對兩輛事故車輛救援費用共計達12.87萬元。一張救援確認單顯示:對兩輛事故車的出車費1000元,拖車里程8公里;拖車費用400元;其他費用為夜車費100元,合計1500元。另一張救援確認單顯示:對北京事故車輛的出車費5000元、拖車費800元、困境費2000元、吊車費12000元、鉤機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貨車6000元,合計42100元。還有一張救援確認單顯示:對河北事故車輛的出車費5000元、拖車費800元、困境費2000元、吊車費40000元、鉤機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貨車24000元,合計85100元。
“事後,交警隊調取案發時的監控錄影,顯示救援公司並未派出200噸吊車,現場指揮救援人員僅一人,且對兩輛事故車實施救援的實為同一批救援車。”該公司認為救援公司存在重復計費的問題,但經多次協商,救援公司仍堅持按原記載收費。“由於我們無力支付高額救援費用,導致兩輛事故車輛至今停放在四季青鄉一停車場裏,無法維修並重新投入運營。”該公司還提到,經觀察現場救援視頻及查看事故車輛,發現救援公司現場救援時卸貨存在處理不當的問題,將該公司車輛的蓋板予以破壞性切割,給他們造成不低於13000元的損失。
該公司認為,救援公司以欺詐手段、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其不在事故現場的事實、隱瞞了救援公司實際提供服務情況,嚴重損害了其利益。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