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的黃先生,是西安的外來打工族。上半年剛買了一輛白色電動車, 沒曾想,與人發生了交通事故,因為有人受傷。車就被交警拖到了一個名為“誠信達”的停車場。
事故處理完畢後,黃先生因身體原因,一直沒取車。直到前兩天,黃先生他拿著扣車單,前往“誠信達”的停車場取車時,卻被告知,自己的車沒了。停車場方面表示,黃先生可以隨意在停車場內選一輛車當作賠償,但是要收取拖車費、停車費等共計2000元。黃先生拒絕了條件,轉身找當時扣車的交警吳某。
這時,交警寫了一個條,註明“免收停車費、請照顧”,停車場就再也沒有提過收費的事兒。但是,畢竟不是自己的車,黃先生不敢隨意找輛車就騎上路,這時候交警又説了,有啥不敢騎的 我都協調好了。
從媒體的報道中,可以感覺整件事情裏,交警吳某充當了一個相當重要的角色,收車、找車、拿別人的車、要不要收錢,這些都是他説了算,那相關法規規定呢?存在感這麼弱,恐怕不太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