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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未按時還貸 擔保公司強行扣車輸官司

發佈時間:2015-09-14 09:0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岳雅風

  車主未按時還貸 擔保公司強行扣車輸官司

  一個小老闆按揭買車沒按時還貸,車遭擔保公司強行扣押,雙方為此鬧上法院。日前雲陽縣法院一審認定,雖然車主未按時還貸有錯,但擔保公司無權扣車,為此一審判決擔保公司還車、賠錢。

  未按時還貸車被扣

  家住雲陽縣的盧兵是一個工程小老闆,2014年1月在雲陽縣某汽車銷售公司貸款買了一輛17萬多元的轎車,重慶某擔保公司為他提供擔保,雙方簽訂《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服務暨委託擔保合同》。

  從今年2月起,盧兵因工程資金週轉不開,沒有按時還貸。3月7日,擔保公司派人到雲陽,以為盧兵的車安裝GPS的名義,通知他將車開到雲陽縣雙江大橋旁邊。

  盧兵將車開到現場後,遭對方強行扣車,對方留下一張收車告知書。

  交涉無果起訴還車

  盧兵多次要求擔保公司還車,均遭到拒絕,為此將擔保公司、汽車銷售商一併告上法庭,要求還車並索賠租車損失費250元/天。

  擔保公司稱,留置該車是依據當初的汽車貸款合同及委託擔保合同——合同明確約定,盧兵如果違約,自願將車交由公司留置處理。況且,公司留置車輛後也多次書面或電話與盧兵聯繫,包括由汽車銷售商幫忙協調,要求盧兵及時來處理糾紛,可盧兵一直沒來,所以公司也不應當承擔盧兵的租車損失。

  扣車屬於無權佔有

  雲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盧兵對該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雖然盧兵未能按時按期還貸,擔保公司只能在代為向銀行付清所欠款項後,向盧兵行使追償權,而不能擅自扣車。扣車行為侵犯了盧兵的財産所有權,屬無權佔有,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法院同時認為,盧兵也有一定過錯,不但多次未能按時按期還款,且在擔保公司扣車後,也未能主動、積極與該公司溝通協調。根據查明的事實,酌情認可盧兵的損失為50元/天。汽車銷售商不承擔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擔保公司還車,並從3月8日起按50元/天的計算標準賠償盧兵損失費,直至車輛返還日為止。(文中當事人係化名)

  購買中高檔車引發的糾紛居多

  辦案法官稱,近年來汽車金融公司越開越多,車貸門檻越來越低,類似這樣的扣車糾紛明顯增多。根據法院受理案件情況以及調查走訪車貸第三方平臺的業內人士,發現不同擔保公司能容忍的限期不同,通常3-6期沒還款,擔保公司就要開始扣車。

  最常見的車貸糾紛有兩種:一種是車主某個月未按時還款,事後雖及時補上,仍需支付一大筆違約金,於是覺得不合理;一種是車主數期沒還款,擔保公司找人攔車,並將它開走。如果車主想拿回車子,除了還清貸款和違約金,還要支付擔保公司找人扣車時産生的各種費用,通常上萬元。

  法官稱,在車貸糾紛中,購買中高檔車引發的糾紛居多。就算先由銀行出錢,也得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買車。因為貸款購車後,除了按月還貸,還要支付停車費、維修費、燃油費、保險費等養車用車費用。據此,市民在購車時,應該權衡家庭的收支情況,避免購車後出現還貸糾紛。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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