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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局原局長受賄2390余萬 違規辦車牌

發佈時間:2015-05-26 09:40:17  來源:新華社  作者:涂銘 盧國強 熊琳  責任編輯:王庭

  北京街頭上的“京A”牌照,在有些人眼中是身份象徵、特權載體,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長宋建國的手中,是收受賄賂的工具,並“交換”了“商鋪”“住房”“金條”……

  25日,宋建國涉嫌受賄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4年4月間,宋建國利用其先後擔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長、北京市交管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多人在辦理“京A”車牌事項上提供幫助,並涉嫌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2390余萬元。法院宣佈將擇期審判。

  “京A”牌照何以讓人趨之若鶩?小小車牌如何“造就”千萬巨貪?

  宋建國涉嫌受賄2390余萬元

  25日10時20分許,宋建國被帶入法庭。宋建國身穿白色襯衣和深色夾克,頭髮已經花白,與案發前相比略顯蒼老。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4年4月間,宋建國利用其先後擔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長、北京市交管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別為北京新月聯合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北京馬橋神龍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郭某等人在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90余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檢察機關查明,2008年至2012年,宋建國為其情婦王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94萬元向馬橋神龍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購買其公司在通州區開發的房屋2套;收受翟某給予的其公司在通州區開發的商鋪2套,價值人民幣486.408萬元。

  庭審中,宋建國對於起訴指控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均沒有異議,但辯稱指控中有合計1530萬元的事實不屬於受賄性質。

  據了解,宋建國自己喜歡字畫,早年認識了經營北京融德畫廊的孫某某。2009年到2014年4月,宋建國先後介紹新月聯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郭某、中國油畫協會副主席董某某等人到孫某某的畫廊裏購買字畫,而這幾每人平均找過宋建國辦理“京A”車牌,宋建國都幫他們辦成。孫某某稱,他和宋建國達成默契,只要宋“介紹”的買賣,他和宋分成,至案發前,宋建國獲得的收入高達1530萬元。

  宋建國利用權力也形成了“圈子腐敗”。經查明,其司機楊常明于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間,分別為多人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提供幫助,收受人民幣共計43.8萬元。

  “最大的禍根就是汽車牌照上出現的問題,以牌照換利益。我剛到任時就意識到牌照敏感,社會關注,不加強管理遲早會出事。”宋建國沒想到的是,自己竟一語成讖。

  在庭審中,宋建國多次表示認罪、悔罪。在最後陳述環節,他只説了一句話:“我認罪、悔罪,希望法院能公正判決,謝謝審判長。”

  交管部門審批下造就“特權車”

  “京A”車牌究竟為何讓人“趨之若鶩”?

  在小轎車尚未普及的年代,“京A”車牌大多數是黨政機關使用,由於當時交通管理不是很嚴格,一些“京A”號牌的車輛逐漸成為“特權車”,甚至在百姓心目中蒙上神秘色彩。網上有傳言稱,“‘京A’的車走在路上,交警不敢攔”。

  然而,知情人表示,現在重新啟用的“京A”車牌,絕大部分只是普通號牌。“現在追求‘京A’‘京A8’號牌的人,95%是出於‘面子’,炫耀的心態。”

  據介紹,由於當時並未實施“車牌終身制”,大量“京A”車牌在車輛報廢後被交管部門回收,隨著機動車保有量不斷增加,北京交管部門先後開啟新號段供新車選擇,但“京A”等老號段車牌在回收後並未再投入重新流通。

  那麼,宋建國如何以“京A”車牌進行權錢交易?知情人士表示,如果想要再使用這些號牌,需要通過交管局、車管所的內部審批,才能實現報廢車牌的重啟。根據不同的許可權,車管所領導、交管局領導分別可以審批同意從“京A帶字母”(例如京AA××××)一直到“京A8”不同號段的號牌。與普通號牌辦理不同,辦理“京A”號牌需要到車管總所專門的部門辦理。

  於是,圍繞“京A”牌照的審批,宋建國及其家人、秘書、司機、中間人、有需求者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利益鏈條,其造就的“審批特權”更是在社會上産生了惡劣影響。

  拒絕貪腐將權力置於陽光下

  失去自由後,宋建國在《悔罪書》中寫道:“我也曾努力欲廢除人為審批。由於某些原因沒能實現,而且竟出在自己身上。教訓是非常深刻的。沒有監督的權力必定要出問題,出大問題。”

  公訴機關認為,宋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其司機楊常明,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專家建議,降低貪腐可能,從根本上還是要限制“一把手”權力。需要首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劃分出權力邊界,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一把手”更應積極示範。同時,通過社會輿論監督、政府資訊公開等方式,定期面向社會公佈與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接受公眾的詢問,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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