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期待法律是完善的,執法是公正的,弱勢群體能順暢地獲得權利救濟;同時法律又是被信任的,法律因其剛性和人性化,而獲得人們的信任和敬畏。即便再有一些極端事件發生,人們也不會對生活中的常識和價值産生懷疑。
9月27日,一輛貨車在310國道河南民權縣羅莊超限檢測站被攔停,超限站下達3萬元罰單。11月24日,該車車主河南永城籍貨車車主張高興和妻子侯燕喝下了農藥,張高興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侯燕仍在醫院治療。去年11月,河南永城也曾發生類似事件,一名車主不堪超載罰款服毒自殺,最終經搶救出院。
無論當事人的具體意圖是什麼,因不堪罰款而服毒,並付出生命的代價,都是一個沉重的悲劇。面對個體悲劇,人們首先應表達惋惜和心痛,這是展開所有討論的基礎。即便要批評車主如此維權是多麼糊塗,多麼不負責任,也應該將這種角度和觀點建立在上述基礎之上。在具體生命面前,價值討論有時是虛空的,只有在逝者得到安息之後,人們才有資格去分析事情的緣由,討論生死的意義。這是文明社會對待個體生命和死亡應有的態度。
表達惋惜和心痛之後,個案的追問和反思就應該繼續。車主為何要以服毒方式維權?是因為承受了不當的處罰,遭受了莫大的委屈,還是當事人過於莽撞和非理性?情況不同,得出的結論就會不同;情況不明,結論也就很難作出。這些都是可以調查清楚的事實。比如,具體的處罰依據是什麼,具體的處罰力度是否合理,當事人的訴求是否得到了及時回應,當事人的困難是否得到了應有的體察,這些都屬於事實層面的判斷。對此,作出處罰的部門必須以詳細的事實,向當事人和公眾交代清楚。
其次,當事人作為弱勢群體,其維權行為是否合理?維權渠道是否通暢?即便在處罰過程中發生了一些問題,若表達訴求和維護權利的渠道通暢,當不至於出現以死抗爭的極端情形。進而言之,是否存在制度化的維權渠道,當事人維權的成本是否太高?按照現有的制度設計,這樣的渠道應該説是存在的,問題在於,對於弱勢群體而言,他們為什麼沒有選擇這樣的渠道?原因可能是成本過高,也可能是他們缺少制度化維權的習慣和信心。
針對這起車主服毒的悲劇,有一個冰冷的現象不可忽視:許多人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不願做一點讓步。有人説,苛重罰款導致服毒自殺,這是“執罰經濟”造成的傷害。有人卻説,不能因為有人不堪罰款而服毒,就否定制度的剛性和執法行為的合理性,如果車輛超載造成交通事故,你的家人成了受害者,你還會不會為車主辯護?這兩種觀點都不無道理,但都是在以對立的態度對待需要交流的話題,結果猶如“雞同鴨講”,很難達成共識。
所以在討論時,應該放棄自己的刻板成見,緩和自己的固化觀點,去尋找可以達成共識的途徑,嘗試著在法律的剛性與法律的人情味之間找到平衡點。這個平衡點就是執法的人性化——執法的人性化,一定是執法者的人性化,通過具體的人性化執法行為,很好地貫徹法律的精神,並對法律作用的個體予以關照。如果不去談論這個平衡點如何實現,只是非此即彼地強調法律的剛性,或法律的人情味,反而可能模糊法律的邊界,造成法律的異化。
無論如何,誰也不願看到類似悲劇再發生。我們期待的理想情形是:法律是完善的,執法是公正的,弱勢群體能順暢地獲得權利救濟;同時法律又是被信任的,法律因其剛性和人性化,而獲得人們的信任和敬畏。只有這樣,類似的悲劇才會減少,即便再有一些極端事件發生,人們也不會對生活中的那些常識和價值産生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