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車撞上圍墻前,學員鄭某選擇了跳車,摔成九級傷殘。“砰”車子撞上了圍墻,駕車的學員胡某及副駕上的另一名學員,則沒有受傷。
鄭某的受傷,該由誰來負責?
日前,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
誤把油門當剎車
2012年1月16日下午4點左右,溫州市某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駕校)場地內,一輛教練車正練習倒車入庫。
教練員徐某在車外指導,開車的是學員胡某,鄭某獨自坐在后座,副駕上還坐著另一名學員。
胡某開著車出庫,右轉,突然車輛加速。鄭某忙叫剎車。胡某更緊張了,一腳踩下,卻是踩在油門上,浙CXXXX教練車的速度更快了,前面不遠處是一堵圍墻。車子朝著圍墻衝了過去,鄭某從右側車門跳出了車外。“砰”車子撞上了圍墻。車上還有學員胡某和另一名學員。
跳車成傷殘
鄭某回憶:“當時在練習入庫,車在出去的時候車速不對勁,我就叫他剎車,叫了三四次都沒停下,車速在加快,我就蒙了,眼睛也花了。當我清醒過來時已經在車外了。”
隨後,鄭某被120送往醫院,經歷了兩次手術治療。溫州某司法鑒定所評定鄭某的傷勢經治療後構成交通事故九級傷殘。
最後,鄭某將駕校方、教練員徐某及駕校方投保的保險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十項賠償項目共計253444.49元。
駕校擔責70%,自己擔30%
按照相關規定,鄭某的受傷,駕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駕校辯稱,鄭某在該校無註冊記錄,不是駕校的學員,鄭某的學費是教練徐某私自收取的,所以認為駕校無需承擔鄭某的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胡某和另一名學員並未受傷的事實,證明鄭某的跳車舉動,屬於採取避險措施不當,承擔自身損失30%的責任;駕校方應承擔損失的70%,共計17951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