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私自駕駛公司車輛搭載三人上班,誰知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爆胎,導致拼車的李某手臂受傷。事發後,李某將汪某以及其供職的某大型知名租車公司共同告上法庭,索賠13萬餘元。目前,順義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據李某説,今年3月的一天,汪某將公司的車輛開回家中,次日早上搭載包括他在內的三名上班族開往市區,並每人收取10元拼車費。車輛即將到達高速收費站時突然爆胎失控,後撞上高速路邊護欄,導致其手臂受傷,構成十級傷殘。經交管部門認定,汪某負事故全責。為此,李某起訴要求汪某及其供職的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租車公司稱,汪某私自開車回家未得到公司許可,故公司不應擔責。事發後已離職的汪某則願意合理負擔相應賠償責任。對此,李某認為,被告公司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員工能將公車開回家中,説明公司管理不到位,因此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