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周某醉酒駕駛套牌車逆行,不慎與一牽引車相撞。事故導致周某當場死亡,兩車損毀。事後,牽引車的車主將死者周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修理費等。近日,房山法院判決死者家屬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3.7萬餘元。
2013年9月,周某酒後駕駛一輛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房山區張坊鎮某路段時,突然逆行駛入道路左側,與男子高某駕駛的半挂牽引車相撞,隨後又撞上路邊護欄。事故造成周某當場死亡,兩車損壞。
經交通安全部門認定,周某為醉酒駕車,駕駛的車輛係懸挂其他車輛的牌號,並且逆行駛入道路左側,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周某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高某駕駛的牽引車未按規定懸挂機動車號牌,且超載行駛是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發後,高某的僱主劉某因事故産生了修理費、施救費等損失共計9萬餘元,因此,劉某將周某的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連帶賠償其損失。
庭審中,被告周某的妻子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她辯稱劉某的各項訴訟請求過高,不同意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周某的家屬賠償原告劉某修理費、施救費、營運損失等共計3.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