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網約車新政正式實施還有不到兩月的時間,各地網約車細則開始密集出臺。在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和華東政法大學政府法制研究院召開的網約車政策法律研討會上,多位行政法學界的權威專家學者就地方陸續制定的配套管理辦法展開熱議。
國家行政學院副教授張效羽公開表示,目前地方實踐中,對網約車司機實行戶籍管控、對網約車的車牌、車型、數量實行管控以及要求安裝計價器等管理辦法,實際上並不符合網約車新政的管理原則,地方網約車管理辦法不應拋開中央立法來實踐。
今年7月,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七部委頒布《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從國家法規層面首次明確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雖然辦法提出“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但辦法明確刪除了此前徵求意見稿中的數量限制的規定,並強調運價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
然而近期地方陸續制定的配套管理辦法引發外界質疑。以蘭州為例,其網約車管理方案提出實行總量控制,網約車數量不超過3000輛,同時價格需高於計程車,還需進行統一標識且提供計程車發票;而根據濟南的徵求意見,濟南的網約車或將被限定在B級車以上,同時也需噴上專有標識;此外,蘇州、上海等地的主管部門甚至可能將網約車駕駛員限定為本地戶籍。
對此,張效羽直接指出,地方現在搞數量管控、戶籍管控、車牌管控、要求必須B型車、中型車,還要裝計價器,這些和交通部的規定都是相反的。地方在進行網約車立法時必須尊重交通部等七部委辦牽頭制訂的意見,地方不能拋開中央立法搞地方實踐。
據張效羽介紹,據按照行政許可法的基本框架,下位法只能在不違反上位法的前提下規定其他的條件。這是一個倒金字塔型,上位法規定的許可權比較大,下位法規定的許可權比較小,“舉個例子,中央七部委辦的規章已經明確説以市場定價為主,如果最後出現了一個局面,各城市規定的網約車的價格都是政府指導價格,這就是把七部委辦這個文件本身就顛覆掉了。”
張效羽的這一觀點也得到與會專家的贊同。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太高指出,交通部等七部委頒布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個典型的行政許可,地方政府在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意見和七部委的辦法,對相關許可進行調整細化的時候,需要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基本精神和規定。王太高也稱,此前意見明確了網約車服務的價格是以市場調節為原則,一些地方細則直接實行政府指導價,這就是與政策的基本精神相背離。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王靜也直言,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對網約車的認識並不充分,在制定配套管理辦法時做了太多“奇葩”的規定,如強調數量管制、給網約車制定高價、限制駕駛員需持本地牌照是本地司機、要求網約車平臺需在各地建分公司等,這也使得網約車沒有發展空間。王靜指出,在經過充分市場競爭後,網約車已經借助技術的手段較計程車品質更可控、更好更安全,在滿足交通需求、推動計程車改革的同時,也已經成為勞動力的蓄水池,起到了社會維穩的作用,網約車的發展已經不僅僅是為了網約車自己。
值得注意的是,談及交通部新近出臺的“網約車駕駛員需進行從業資格區域考試”規定,與會專家普遍認為這並不符合我國簡政放權的趨勢。相關專家指出,早在去年,倫敦最大的計程車司機學校就已經關門。各地現在摩拳擦掌地要給網約車司機進行培訓、考試,要雇人又要設立考試中心,馬上會在全國催生出一個巨大的市場,這實際上與全世界的發展潮流都是相反的。地方政府應對分享經濟未來的發展趨勢有深刻的認識,在制定網約車管理細則時不應限制網約車的發展,而是應在方便出行理念下更多地維持現狀。
張效羽也進一步指出,地方政府在網約車的立法上應該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消費者優先。在他看來,網約車數量管制一定無法實行下去,“網約車和計程車互相公平競爭是人民群眾一致要求,也是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現象,網約車的改革也應以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為最高的標準。”
(責任編輯:徐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