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二中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涉及個人購買自用車輛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進行通報。數據顯示,糾紛案中新舊車各佔半數,更改里程錶佔二手車品質糾紛的一半,近七成購車者訴求獲法院支援。
據統計,2014年到2016年,二中院審結涉及普通小轎車買賣的二審案件數量分別為11件、13件、19件。以2015年及2016年為例,該類案件在生活類消費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所佔比例分別為20.6%,13.7%。
新車不新、假冒售後、説話不算成購買新車常見問題
法官通報,調研案例中,新車不新主要表現在消費者在購買車輛後發現車輛經維修或所購車輛為展示車,而經營者在出售車輛時未向消費者告知。特別在一例案件中,消費者發現,車輛除經維修外,在其不同部位所標注的車輛唯一識別標誌——車輛識別碼(VIN)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
調研中發現,一些並不具備4S店資格的商家對消費者宣稱其為相應品牌車輛的4S店,並承諾可以進行相應保養與維修。然而,消費者在不具備4S店資格的商家處進行維修保養時,車輛資訊將無法被記錄到廠家的售後數據管理系統。
此外,除銷售車輛本身外,一些經營者會代消費者辦理車輛保險、舊車外遷等事項,前述事項如不能及時完成,則可能導致消費者交通事故損失無法理賠、小客車更新指標過期等後果。
“身份”造假、真主難尋、自帶官司 二手車買賣貓膩多
二中院法官介紹,在審理的案件中,購車者在辦理車輛年檢過戶、報廢等事項時需要車輛登記人的配合,而經數次倒賣的車輛往往會出現相關證件過期、失效等問題且難以搜尋到車輛登記人。曾有一起案件中,購車者所購買的車輛為專業背戶人所背戶的車輛,該背戶人稱其名下登記的車輛曾達到上千輛,而其所背戶的車輛檔案,已被車輛登記主管部門列為異常檔案,不再辦理相關車輛的任何手續。
法官在調研中發現,所售車輛存在更改里程錶的情況佔到二手車涉品質爭議的50%。此外,上述爭議案件還涉及所售車輛為涉水車、重大事故車,甚至為生産廠家測試車等情況。
此外,車輛作為動産,可為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設定質押或者抵押。據了解,車輛抵押與質押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轉移佔有及是否辦理登記。以車輛抵押為例,在簽訂書面合同並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後,作為抵押物的車仍可供抵押人使用。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還存在抵押人自行處置車輛後,質押權人自行查扣涉案車輛,買家車財兩空到法院起訴出售人的情況。
建議:消費者留存購買證據 商家加強車輛渠道管控
法院建議消費者,應關注車輛購買、使用政策法規,結合實際理性購買。同時應注重資訊蒐集和對比,謹慎查驗,尋求專業人員幫助。在購買二手車時,消費者應樹立證據意識,留存車輛購買使用重要證據。一旦産生糾紛時,購車者可依據相關規定,向經營者主張權利,必要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對於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存在的違規行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對汽車銷售商家,法官建議,應正確認識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的法律後果,誠信經營。加強所售車輛渠道管控,與廠家聯手建立完善車輛資訊系統,如實記錄車輛出廠、運輸、保管及銷售狀況。在銷售過程中,積極配合併輔助消費者進行車輛查驗,對於雙方確認無誤的事項進行書面確認。
法官強調,車輛作為耐用商品,一些品質上的問題需經過實際使用才會顯現。因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因此,在出售車輛時,經營者應與消費者共同檢驗車輛,對相關情況進行雙方確認,避免在爭議中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以保障商家的合法利益。
(責任編輯:毛凱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