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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常識

發佈時間: 2019-07-08 |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2.納稅期限與延期繳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或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3.稅款減免。

稅款減免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給予納稅人的減稅或免稅。

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稅、免稅的納稅人,要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之日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如果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要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否則稅務機關予以追繳。

4.稅款退還和追徵。

對計算錯誤、稅率適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多繳的稅款,稅務機關應及時退還。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要立即退還。

同時,對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5.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為了保證稅款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的財産的使用權和處分權予以限制的一種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證稅收徵管活動正常進行的一種強制手段。主要包括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兩方面內容。

稅收強制執行是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強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當事人繳納拖欠的稅款和罰款的一種強制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即: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

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如違法採用,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同時,一旦稅收得到實現,相應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應立即解除。

6.違法處理。

納稅人偷稅、騙稅、欠稅、逃避追繳欠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有關單位和個人因違法行為導致他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等行為,妨害稅款徵收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相應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六、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一種行政檢查。稅務檢查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是國家經濟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力。

為保證稅務機關能通過檢查全面真實地掌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生産、經營及財務情況,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力,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調查取證權、查證權、檢查存款賬戶權,並對各項權力的行使規定了明確的條件和程式。

2.稅務檢查形式。

按實施主體分類,稅務檢查可分為稅務稽查和徵管部門的日常檢查。稅務稽查是由稅務稽查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情況進行的全面的、綜合的專業檢查,主要是對涉及偷稅、抗稅和騙稅的大案要案的檢查。徵收管理部門的檢查是徵管機構在履行職責時對徵管中的某一環節出現的問題或者防止在徵管某一環節出現問題而進行的稅務檢查。

3.稅務檢查的規範。

(1)對稅務機關行使稅務檢查權的規範。①控制檢查次數。稅務機關應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由稽查部門牽頭,統一佈置部署各類檢查,建立國、地稅局聯合檢查和檢查結果共用制度,減少重復檢查。②實行檢查回避制度。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查處稅收違法案件,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在下列關係之一的,應當回避: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係。對稅務人員應回避而沒有回避,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③應當出示相關稅務證件。稅務機關派出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④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⑤檢查存款賬戶在審批、使用、人員等方面有嚴格限制。如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檢查。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必須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才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並不得將查詢存款所獲得的資料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⑥調賬檢查有嚴格的審批和時間限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進行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資料調回檢查,但必須在30日內退還。⑦應保守被檢查人的秘密。

(2)對納稅人和有關部門配合稅務檢查的規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援、協助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向稅務機關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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