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稅務機關按法定程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反映自己的生産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九、及時提供資訊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資訊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資訊。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説明,以便稅務機關依法妥善處理。
十、報告其他涉稅資訊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徵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報告如下涉稅資訊:
1.納稅人有義務就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産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説明欠稅情況。
2.企業合併、分立的報告義務。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納稅人從事生産、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産報告的義務。如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處分不動産或者大額資産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的權利
納稅人的權利是指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由法律確認、保障與尊重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當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納稅人所應獲得的救助與補償權利。為了方便納稅人了解納稅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地完成納稅事宜,促進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稅收徵納過程中的合作,2009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對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進行公告。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享有被告知與自身納稅義務有關資訊的權利。納稅人的知情權主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稅務機關在納稅、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保密。包括納稅人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稅務機關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資訊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等。同時,納稅人也有權檢舉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採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納稅人如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路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如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裡所指的特殊困難主要是指: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②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滿足以上任何一個條件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