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稅額標準依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30元之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八、房産稅
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屋為徵稅對象,按房産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包括産權所有人、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房屋産權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其稅率分為兩類:按照房産余值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稅率為1.2%;按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稅率為12%,但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減按4%的徵收率徵收。房産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包括港澳台資企業和組織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産稅。
九、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區別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別按7%(在市區)、5%(在縣城、鎮)和1%(不在市區、縣城或鎮)三檔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十、耕地佔用稅
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其佔用耕地的面積徵收。其稅額標準在每平方米5元~50元之間。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佔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佔用稅。
十一、土地增值稅
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依照規定的稅率徵收。它實行4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30%、40%、50%、60%。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産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十二、車輛購置稅
對購置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農用運輸車等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稅率為10%。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置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並一次繳清稅款。
十三、車船稅
以在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為徵稅對象,向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徵收。分為乘用車、商用車等6大稅目。各稅目的年稅額標準在每輛36元~5400元不等,或自重(凈噸位)每噸3元~60元之間,遊艇為艇身長度每米600元~2000元。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
十四、印花稅
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印花稅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合同金額依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比例稅率有1‰、0.5‰、0.3‰和0.05‰四檔,比如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0.3‰貼花,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的0.5‰貼花,財産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1‰貼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的0.05‰貼花等;權利、許可證等按件貼花5元。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辦法繳納。股權轉讓書據按其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即證券交易印花稅)。
十五、契稅
以出讓、轉讓、買賣、贈與、交換發生權屬轉移的土地、房屋為徵稅對象,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出讓、轉讓、買賣土地、房屋的稅基為成交價格,贈與土地、房屋的稅基由徵收機關核定,交換土地、房屋的稅基為交換價格的差額。稅率為3%~5%。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十六、煙葉稅
對在我國境內收購煙葉(包括晾曬煙葉和烤煙葉)的單位,按照收購煙葉的金額徵收,稅率為20%。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需要説明的是,儘管中國稅法規定有18種稅(含關稅和船舶噸稅),但並不是每個納稅人都要繳納所有的稅種。納稅人只有發生了稅法規定的應稅行為,才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收,如果沒有發生這些應稅行為,就不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收。從實際情況來看,規模比較大、經營範圍比較廣的企業涉及的稅種一般在10個左右,而大多數企業繳納的稅種在6~8個。
稅收制度的法律級次
目前,中國有權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徵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産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