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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法院發放司法建議書 超市應對職業打假有良方
發佈時間: 2016-09-22 17:03:31   |  來源: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   |   作者: 梁靜   |  責任編輯: 沈曄

今年以來,江南轄區範圍內,幾大超市愁眉不展:職業打假人頻繁挑刺,導致其不斷面臨訴訟糾紛。據江南區法院統計,今年1至8月,其受理的産品責任糾紛案件達240件,相比去年,增長了1411.76%。該如何規避這些糾紛的發生?昨日,江南區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相關案件的審理情況,並向超市方發放了《司法建議書》。據悉,這也是南寧的超市方收到的首份《司法建議書》,其翔實、專業的司法建議,對超市行業有巨大的警示作用。

職業打假人頻挑刺

因為在廣告語中使用“採用獨家祖傳秘方”,玉林一家食品公司成為被告;因為銷售該産品,某大型超市也一併被訴至法院。起訴他們的,並非普通消費者,而是職業打假人。今年以來,江南區法院受理的産品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快速上升。

今年1月至8月,江南區法院已受理産品責任糾紛案件240件,審結166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標準的73件、消費欺詐的93件。

産品責任糾紛案件呈現集中高發態勢。早在2014年、2015年,江南區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數量僅為5件、17件。而在今年,案件受理數量已達240件,與去年全年受案量相比,約增長了1411.76%。

案件呈現三大特點

江南區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進行歸納總結,發現該類案件呈現三大特點。

首先,訴訟主體相對固定。該類案件的原被告較為固定,原告為幾名專注于商品缺陷的職業打假人,被告則是江南區的幾個大型綜合超市。通常情況下,職業打假人不會將生産商列為被告,而僅僅是起訴銷售方。

其次,案件起訴理由呈多樣性。在該類糾紛中,原告多以商品存在缺陷或者存在消費欺詐為由,要求銷售者賠償。由於原告是有組織的職業打假人,任何商品的各方面的缺陷,都可能成為其訴請賠償的事由。常見事由包括:食品標簽不符合規範,食品營養成分標注不規範,食品能量值標注錯誤,商品的生産標準錯誤,廣告用語失實等。

最後,訴訟標的額較小。原告打假所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小商品,單價不高,有的只有幾元錢。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告按三倍貨款支付賠償,數額不足500或1000元的,按500或1000元支付。據統計,在已審結的166件該類案件中,這類小額訴訟達164件,約佔全部受理案件數的98.80%。

專門法官負責承辦

針對此類案件集中高發的情況及案件特點,江南區法院及時調整審理模式和審判方法,安排專門法官承辦該類案件,有利於培養熟悉相應法律法規和各種産品標準的專業法官,且有利於統一該類案件的裁判標準。

在該類案件審理中,江南區法院堅持調解優先、調判並行的原則。由於超市與生産商的購銷合同中常常約定:如因産品存在缺陷被消費者索賠,由生産商承擔最終的賠償義務。因此,超市即便明知會敗訴,也不接受法院的調解,而原告打假目的明確,一般也不願意妥協。因此,承辦法官如不聯繫産品的生産商,很難調解成功。

據悉,該類案件一般安排在江南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調解室進行圓桌式開庭審理。昨日,江南區法院通報相關案件的審理情況,並向超市方發放了《司法建議書》。據悉,這也是南寧的超市方收到的首份《司法建議書》,對超市行業有巨大的警示作用。

《司法建議書》5大亮點

一、加強對産品廣告語的審查,防止銷售使用了誇大宣傳語或者含有絕對化用語的産品。

二、加強對食品標簽審查。如:有的食品標簽的營養表中,所標示的能量值與實際能量值不符。

三、建立食品保質期預警制度,防止將過期食品上架銷售。一旦屆滿保質期,立即撤離貨櫃。

四、加強對食品原材料的審查,防止銷售使用了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當前,在食品原材料上容易出現糾紛是玫瑰花和蓮子心。經營者應該注意:除了重瓣紅玫瑰可以用作食品原料外,其他的玫瑰花只能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不能用作普通食品原材料;不宜將青綠色胚芽狀的蓮子心從蓮子中提取出來作為食品原料。

五、加強對産品品質等級的審查,防止銷售品質等級標注錯誤的産品。對標注了産品品質等級的商品,如産品執行標準並無等級劃分的,其標注的品質等級則屬於虛假宣傳。

■典型案例

商家這些行為 消費者能維權

  過去,我們對於消費維權的關注,僅僅停留在商品是否過期的層面上。而今,消費維權已擴展至廣告詞、商品標簽、産品名稱等方面,甚至外包裝上標注的能量值,也能成為消費者維權的緣由。昨日,江南區法院公佈今年審結的幾個相關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費者注意。

  案件1

  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

 

  今年2月14日下午,張某在廣西一母嬰用品公司購買了一批進口嬰兒奶粉,合計花費3120元。次日上午,他再次來到該公司,購買了一罐荷蘭進口奶粉,花費156元。上述奶粉均無中文標識。

  此後,張某將母嬰用品公司訴至江南區法院。其認為,奶粉無中文標識,沒有經過海關監管,沒有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商家需給予10倍價款賠償。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7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或者標簽、説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江南區法院一審認為,涉案産品沒有中文標簽,且母嬰用品公司未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據此認定,涉案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母嬰公司需退還貨款3276元,並支付10倍賠償金32760元。判決後,母嬰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案件2

  廣告用語過於絕對化

 

  去年1月8日,謝某在某大型超市購買了7罐藍帶啤酒。謝某稱,其購買是因為涉案商品包裝上所標注的宣傳語“選用最優質的酒花和穀物釀造、最佳啤酒”而産生了購買意願,但其後經查詢得知,涉案商品包裝上所標注的宣傳語是虛假宣傳,屬於誤導消費者,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超市方賠償500元。

  本案中,涉案産品外包裝上標示的“選用最優質的酒花和穀物釀造而成”係廣告用語,違反了我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高等用語”,是廣告法禁止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據此,法院認定上述廣告用語屬於虛假宣傳。

  法院指出,超市作為産品銷售者,應當有驗明涉案産品的標注是否屬實的義務,由於其未盡嚴格的審查義務,銷售了標注虛假宣傳語的涉案産品,誤導消費者作出購買該産品的決定,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據此,法院支援謝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3

  食品標注能量值有誤

 

  今年2月3日,梁某在某超市購買了“荔芳園麻旦棗”93袋,每袋9.8元,合計911.4元。其後,他發現該産品外包裝的營養成分表上標示每100克能量值為512千焦,其中蛋白質為5.6克,脂肪為30.0克,碳水化合物為52.2克。但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蛋白質和碳水化合物每克可提供17千焦能量,脂肪每克可提供37千焦能量,涉案産品每100克能量值應折算為2092.6千焦。

  據此,梁某認為涉案産品能量值標識不真實,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涉案産品應視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超市作為經營者,其應當知道涉案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將超市訴至江南區法院,要求其退還購物款,並支付10倍賠償。

  法院審理指出,超市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上架銷售,誤導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據此,法院支援了梁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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