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給予相關居民住房保障,違反禁止行為的或處5萬元罰款
《南寧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初審
9月19日,《南寧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擬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措施、養護補償機制、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等進行審議。
據了解,南寧市目前分佈不可移動文物540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處,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20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68處,尚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347處。近年來,南寧市加大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力度,並取得一定成績,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依然存在著養護補償機制不完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日常養護困難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來促進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
為了防止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基本建設工程過程中對不可移動文物的損壞,《條例(草案)》擬規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區或者水下文物保護區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規劃用地許可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對此,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應增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的內容。
在工程建設和生産活動過程中發現文物,應當如何處理?《條例(草案)》中明確提出,在工程建設和生産活動中發現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等文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局部或全部停工,保護現場,並報告所在地市、縣(區)文物行政部門,所在地市、縣(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趕到現場,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
不可移動文物大多數涉及古建築、古民居。在城市裏,特別是一些老街老巷裏的古民居,通常是幾代人同堂,房子老舊人口密集,加上年久失修,使得房子漸漸變成城市危房。為了保護好作為民居使用的這類不可移動文物,《條例(草案)》中對居民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如何改善居住環境問題提出了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條例(草案)》擬規定,作為民居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主動配合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作,且相關修繕工作已經開展的,所在地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為加大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力度,《條例(草案)》擬定了一系列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內的禁止行為。《條例(草案)》擬規定以禁止刻劃、除污等方式損壞不可移動文物,禁止擅自搭建建(構)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損毀文物保護標誌碑、説明碑、安全設備等文物保護設施,禁止取土、挖沙、採石等破壞環境風貌的活動,禁止種植深根系生長的植物等。如若違反該條例,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有權給予高達5萬元的罰款,對文物造成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