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南寧市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等四項行政執法制度的通知》(南府辦〔2015〕95號),南寧市全面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在此之前,市直各行政執法機關已經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系列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普遍建立了本單位的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和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共36條,主要內容圍繞“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展開,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責任形式、責任承擔主體和責任追究程式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對個人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確定了誡勉談話、責令書面檢討、取消評優評先資格、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或者責令辭去領導職務、辭退、行政處分等八種追究方式;對單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確定了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和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三種追究方式。《南寧市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共16條,內容涉及投訴舉報範圍、管轄和受理原則、投訴舉報的方式及處理期限等。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有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執法程式、越權或濫用職權、行政執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等情形的,可以投訴舉報。《南寧市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共14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資訊不予公開外,《制度》第六條明確規定了20項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示的內容。為了保障公民的監督權,還要求公示行政執法機關的辦公電話、通信地址和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南寧市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共19條,規定行政執法監督員從人大、政協、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等單位中遴選和聘請,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同時明確了行政執法監督員的職責、義務、監督方式等。
行政執法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南寧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有利於規範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實現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目標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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