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租機制
4種情形要退房
1. 申請貨幣補貼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準後,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貨幣補貼協議的,視為放棄受保障資格;
2. 受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受保障資格;
3. 受保障資格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或者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受保障資格終止;
4. 受保障人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受保障資格,無正當理由連續閒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轉借、轉租、擅自互換公共租賃住房或者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結構,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於違法活動等違法行為。
5種情形不得申請
1. 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 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經受理的;
3. 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內有住房所有權轉移行為,並且已經轉移的住房面積與現有住房面積之和超過住房困難標準的;
4. 通過自建、購買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業、倉儲、辦公等用房,或者在申請之日起前五年內轉移上述用房的;
5. 按照失信聯合懲戒的規定被限制申請資格的。
知多點
新《辦法》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和審核程式作出“三審核兩公示”的具體規定,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初審,城區住房部門復審,市住房部門核準的三級審核;並規定在初審、核準階段對申請人情況予以公示,防止騙租,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
另外,為確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順利、有效運作,新《辦法》還規定,經核準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有效期限為3年。
受保障資格終止後,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規定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正在享受貨幣補貼的,停止發放貨幣補貼。存在“騙租”行為的,還應當退還已領取的貨幣補貼或者補交租金差額。為了監督退出保障的承租人及時騰退公共租賃房屋,新《辦法》還規定,承租人應當自受保障資格被取消或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騰退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收取房屋佔用費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相關承租人還將按新《辦法》規定承擔行政處罰、被限制申請資格等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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