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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內轉讓房屋者不能申購
案例:蔣先生曾在幾年前申購了一套小戶型商品房,因為做生意缺錢,今年11月,他賣掉小戶型,想申購一套經適房,這樣可以嗎?
解讀:新辦法規定,如果在南寧市城區範圍內已擁有住房或商鋪、車庫、倉儲、辦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家庭,或在南寧市城區範圍3年內有轉讓房屋記錄的家庭,是不能申請經適房的。這個3年的限制性條件是新辦法嚴格準入條件的表現,因此,蔣先生雖然當下無自有住房,但其3年內有轉讓房産的記錄,也是不能申購經適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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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部分共有人退出經適保障
案例:5年前,郭先生在申購經適房時,他將兒子也列入共有人,並辦理了房産證,現在,兒子能否退出經適房,另行申購保障房呢?何女士夫妻倆6年前申購了一套經適房,現在,何女士能否退出保障,另行申購保障房呢?
解讀:此前,有些家庭在申購保障房時,將家庭成員盡數列為共有人,並辦理了房産證,但這樣影響了家庭成員改善住房條件的權利。因此,新辦法初衷是,部分購買經適房的家庭,需要進一步改善住房條件的,允許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退出經適房保障。因此,郭先生的兒子是允許退出保障,另外申請保障房的;但是,何女士作為夫妻一方,則不屬於允許退出保障的範圍,若需變更産權人,必須補交地價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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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介入保障房審核機制
疑問:某先生在申購經適房的時候,隱瞞了他的存款數額、車輛購置以及繳納個稅的情況,出具了虛假證明申購經適房,新辦法執行後,他能夠渾水摸魚嗎?
解讀:新辦法規範了“三審兩公示”制,即在原有鄉鎮街道辦初審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公示的基礎上,增加了城區民政和市住房保障部門復核環節。這樣一來,通過多部門聯動核查申購者的家庭經濟情況,就很容易核實申購者材料是否真實,因此可以有效地防範騙購現象,某先生也很難再弄虛作假,騙購經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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