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新聞發佈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賴貴壽,副市長魏鳳君出席會議。
《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有不少管水新規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城市供水企業對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護等原因確需中斷供水的,應當經相關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擅自停止供水的,最高可罰3萬元;《條例》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從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設施取水。
水量不足、停水不告知?
停水需提前24小時告知 擅自停水最高罰3萬
市民林女士曾經反映,下班回到家準備做飯時發現停水了,此前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林女士説:“希望以後停水能提前告知。”
針對林女士反映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城市供水企業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護等原因確需中斷供水的,應當經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中斷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告知用戶。《條例》也明確了違反該規定的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已交付使用的多層居民住宅出現區域性供水水量、水壓不足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設加壓供水設施。擅自停止供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水質檢測是否達標?
二次供水水質每6個月清洗消毒 公共供水每6個月衛生檢測
喝上乾淨、放心的水,是市民最關心的問題。
《條例》分別從自檢和部門檢測兩方面進行規範。一方面,規定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二次供水貯水設施至少每6個月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並經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結果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向用戶公佈。
另一方面,規定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按照規定進行抽檢,並逐步實現城市供水水質線上監測;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公共供水進行衛生檢測,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檢,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由此可以看出,城市供水水質的監測體系今後不僅更加規範完備,而且更加透明公開。
近年來,城市高層建築數量不斷增多,而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層供水的唯一選擇方式,如果不按規定清洗二次供水設施會有什麼後果?《條例》對此做出了強制性規定:不按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及貯水設施消毒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如何優化節水管理? 用水越多越貴
價格杠桿調節
市節水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市有3000多家計劃用水單位,是用水大戶,也是節水管理中重點管理的對象。《條例》中明確了計劃用水單位的範圍,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按照計劃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並經過批准,超計劃用水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該負責人表示,希望能通過經濟杠桿手段,促進用水大戶盡可能節約用水。而對於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徵收和用途,《條例》還規定,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全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於城市供水節水管理。
除了規範計劃用水,在節水管理方面,《條例》還著力推動再生水利用和工業用水重復利用。《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節水專項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回收利用設施。經營酒店、游泳、水上娛樂、車輛清洗、大型景觀等項目應當採取節水措施,實現迴圈用水。在分管供水的區域,城市綠化、園林景觀、環境衛生、車輛清洗等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工業企業應當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減少污水排放量。《條例》明確了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業企業進行用水單耗考核,對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冷卻水和冷凝水迴圈利用率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工業企業,應當責令限期進行節水技術改造,逾期不完成的不得增加年度計劃用水量。
“借用”消火栓取水洗個車?
對個人最高處1萬元罰款
消火栓是城市功能性基礎設施之一,直接關係到公共財産及公民的生命財産安全,但在某些小區或單位,不時發生有人私自開啟消火栓取水的情況。市民馮先生説,他看到不少同事都從單位樓下的消火栓上取水洗車,在自己居住的小區裏這種情況也很常見。
這樣的現象不僅擾亂了城市供水秩序,也給消防帶來極大隱患。《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從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設施取水。違法規定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針對現實中存在的惡意拖欠水費現象,《條例》規定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此來保障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每日最高不超過所欠水費總額的千分之三,累計最高不超過所欠水費總額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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