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停水要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
12月23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佈會,對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解讀。記者注意到,《條例》在城市供水節水上做了較細的規定,例如對水質的監管、供水的應急處理以及供水設施維護上,都進行了較明確的行為規定和處罰。
《條例》明確規定,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進行水質檢測;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常規檢測,對貯水設施至少每6個月進行一次清洗消毒,相關檢測(驗)結果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用戶公佈。對於工程施工挖斷城市供水管結的情況,《條例》對應急供水的相關時限也做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城市供水企業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護等原因確需中斷供水的,應當經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中斷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告知用戶。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因設施維修或清洗消毒等原因確需中斷供水的,也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連續中斷供水超過24小時的,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對於擅自停止供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