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2:“國五條”細則規定:“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歷史資訊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徵。”那麼,如何核實房屋價值?誰來核實?
答:一般情況下,買房時購房合同、稅收票據以及房屋登記都有當初房屋價格的記錄,在稅務以及房産部門都能夠查到。
對於一些老的房子,在當初購買時沒有相關證明可以證明價值的,按照目前的規定,是按照成交總額的1%繳納個人所得稅,以“疑問1”提到的案例為例,當初5萬元買的房子,如今賣35萬,那麼所得稅就為3500元。
業內人士覃鋒認為,要是以後細則出臺,一定要核定房子價值,那麼相關部門應該制定一個專門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或是建立一套科學的評價系統。
據了解,廣州稅務部門就有一套二手房交易價格評估系統,能夠精確求取任何一幢住宅房屋的基準單位單價。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符合客觀實際時,按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徵稅;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評估值徵稅,沉重打擊了報低價以避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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