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電商行業將迎來更嚴格的監管舉措。
6月10日,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為加強直播電商監督管理,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電商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家網信辦起草《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對於此次《辦法》出臺背景,市場監管總局方面表示,直播電商行業在快速發展同時,虛假行銷、假冒偽劣等亂象逐漸顯現,主要表現在:直播電商行業相關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些平臺對直播帶貨商家資質和商品品質審核不嚴,一些商家和主播及相關機構品質意識淡薄,重行銷、輕品質,重成交、輕售後,追逐短期利益,損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直播電商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表示,《辦法》總體來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符合直播電商行業特點,不會增加相關主體負擔,堅持監管規範與促進發展並重,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對“虛假宣傳”與“誤導性表述”重點約束
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到,《辦法》首次明確直播行業的詳細責任體系,明確直播電商平臺、直播間運營者(賬號實際運營主體)、行銷人員服務機構(主播所屬經紀公司或MCN機構)、行銷人員(主播)四方主體的全鏈條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對虛假宣傳作出著重規範,據第二十八條顯示,直播間運營者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的經營主體以及性能、功能、品質、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銷售情況、交易資訊、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在處罰方面,《辦法》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行銷人員服務機構、平臺內經營者等主體實施信用監管,將其註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抽查核查結果、行政處罰、存續狀態、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資訊,以及不予配合抽查核查情節嚴重的企業名單,依法通過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統一歸集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網信部門依法將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相關主體列入網際網路嚴重失信名單,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頭部直播平臺“交個朋友”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這也意味著《辦法》正式引入“黑名單”制度,對嚴重違法主體實施跨平臺約束。若直播間因虛假宣傳、售假等問題被列入黑名單,將面臨賬號封禁、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罰,直接影響商業價值。這倒逼企業建立內部信用評估體系,將合規指標納入主播和MCN機構的考核標準。
根據《辦法》顯示,平臺需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對重點直播間(如粉絲量超百萬、交易額高的賬號)實施動態技術監測和人工盯播。這意味著頭部直播間將面臨更嚴格的合規審查,需投入更多資源用於內容審核和風險防控。
此外,此次《辦法》作出著重規範的是直播價格,據第二十七條,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直播頁面,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服務價格相關資訊。採取比價、折價、減價等促銷方式的,應當標明被比較價格、實際銷售價格和折扣幅度、減價金額等資訊。直播間運營者應當清晰、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真實含義。
業內人士分析稱,辦法要求直播間在促銷時必須標明“被比較價格”“實際銷售價格”“折扣幅度”等資訊,並明確被比較價格的真實含義(如歷史成交價、市場指導價),這對直播間的促銷話術設計提出更高要求。
重點規範人工智慧直播場景
在現有直播規範中,此次《辦法》還重點對人工智慧相關場景進行嚴格規範。辦法稱,直播間運營者不得利用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生成和傳播虛假資訊、假冒他人進行宣傳行銷。
據第三十條,使用人工智慧等技術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從事直播行銷活動的,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直播頁面進行顯著標識,持續向消費者提示該人物圖像、視頻屬於人工智慧等技術生成,以與自然人名義或者形象進行明顯區分。
在直播電商活動中使用人工智慧等技術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該人物圖像、視頻的直播間運營者承擔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直播行業人士向澎湃新聞記者分析稱,針對AI技術濫用問題,《辦法》要求對人工智慧生成的虛擬主播、虛擬場景等內容進行顯著標識,並由直播間運營者承擔法律責任。這對直播行業正在探索的虛擬IP運營提出明確規範,需在技術應用前端嵌入合規審核機制。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要求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手段,在交易記錄中標明直播間賬號資訊、連結以及視頻回放記錄,供消費者查詢。
而在具體監督手段方面,《辦法》規定,直播電商活動的管轄適用、協同監管、監督檢查、信用監管、約談與整改等方面內容。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對調查核實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直播間運營者、直播行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行銷人員,依法要求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採取處置措施制止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對於具體處罰,《辦法》細化了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關具體情形,通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新設處罰條款,一一明確了處罰依據。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