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網際網路+”催生了眾多新興業態,網路直播亦是近年來迅速發展的行業之一。小馬是一家網路公司的簽約主播,直播沒到半年,公司以直播時長不達標為由,將小馬訴至法院並索賠10萬餘元。然而,小馬滿打滿算,自己這半年才賺了5萬多元,如此一來,不僅錢沒掙到,還要倒貼好幾萬元?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涉網路主播與簽約公司法律關係的勞動糾紛案。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案件糾紛是勞動爭議,應當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前置程式,否則不予受理,最終裁定駁回公司的起訴。
未達約定直播時長被索賠
2021年11月,小馬與江蘇南通某網路科技公司簽訂了《直播主播合作協議》,約定由該公司擔任小馬獨家、排他的合作公司。
根據協議,小馬每天的有效直播時長不少於5小時,每月有效直播天數不低於25天。雙方約定若小馬出現未達到約定的直播時長等違約情形,須賠償公司違約金。
數月後,網路公司以小馬未達到約定的有效直播時長、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馬給付違約金10萬元及律師費4500元。
一審法院查明,在原、被告協議履行近6個月的過程中,網路公司以季度扶持金形式給小馬發放13080元。此外,小馬個人大約掙了4萬多元的觀眾打賞提成費用。
訴訟過程中,雙方確認所有直播的費用已結清,小馬自認數月未能達到協議約定的直播時間。同時,小馬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合作協議,實際構成了新型勞動合同關係,其作為勞動者不應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馬與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真實有效,因小馬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網路公司主張的10萬元違約金,雖符合合同約定,但明顯過高,其提供的損失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不應予以採信。綜合考慮小馬違約情形、雙方協議履行時間等因素,酌情判決小馬須支付違約金6萬元及4500元律師費。小馬不服,提起上訴。
界定法律關係是爭議點
雙方有何法律關係?這是該案的核心爭議點。二審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根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從身份關係性質、收益分配方式、協議事項屬性三個角度審查兩者的法律關係。
法院認為,首先,從身份關係性質上看,小馬要在固定時間前往公司固定場所從事直播活動,每天、每月直播時長均須符合公司要求,對直播活動缺乏自主決定權,超出平等主體間合作關係的權利義務範疇,雙方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人身從屬性的基本特徵。
其次,從收益分配方式上看,小馬與直播平臺公司並沒有直接的合作關係,表面上看小馬單次直播收入並非由公司直接發放,但實際上仍是以公司主播身份、基於公司的安排獲得收入。結合雙方約定了首月保底收入以及公司曾向小馬發放兩筆“季度扶持金”的事實,雙方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經濟從屬性的基本特徵。
最後,從協議事項屬性上看,個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是該公司的主營業務之一,公司圍繞該業務設有運營崗位、人事崗位以及包括小馬在內的若干網路主播,主播直播收益是公司的重要營利渠道,雙方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組織從屬性的基本特徵。因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
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不能一概而論
“網路主播作為一種依託網際網路平臺從業的新型就業形態,與簽約公司之間的合作方式靈活、複雜、多樣。”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陳燮峰介紹,只有客觀公正確定權利義務,準確厘清法律關係性質,才能依法平等保護雙方合法權益。
在具體個案中,既不能隨意擴張闔作內容含義,草率認定勞動關係,不合理加重公司負擔;也不能弱化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應審查探究雙方關係的實質合意,實現依法平等保護、平衡保護。
陳燮峰認為,對於網路主播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應當從主體資格、人身隸屬和經濟從屬性等方面進行判斷。若雙方構成勞動關係,個人則無須承擔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本案中,協議內容及實際履行符合勞動關係特徵,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網際網路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直播平臺、主播及簽約公司等主體的共同努力,更離不開行業管理制度、運作規範的不斷完善以及司法的價值引領。”陳燮峰提醒,網路主播作為一種新就業形態,其從業情況、工作安排、利益分配等均呈現多樣化趨勢,用工單位與網路主播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不能一概而論,雙方應積極簽訂相關用工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