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大量“氪金”、家長退款維權不易的消費亂象近年層出不窮。
據新民晚報報道,市民施女士求助,僅僅10多天時間,她9歲的女兒在某平臺上竟接連打賞31名主播,刷了19.5萬多元的禮物。據統計,從今年2月16日到2月26日,小雨總共向某平臺充值了195042元。其中,2月24日和2月26日兩天的單日充值金額最多,分別為44135元和49487元。事發後,施女士和丈夫雖提交了20多次退款申請,附上各種證明,但某平臺依然以“難以驗證是孩子本人産生的打賞行為”為由,拒絕退款。
某平臺相關負責人回復稱,平臺對未成年人打賞有相應退款政策,如確實為未成年人私自打賞會進行退款。經核查,該賬號存在不符合未成年女孩使用的行為特徵,如主要打賞成年女性主播、賬號身份和行為傾向於男性等,目前工作人員還在與家長核實情況。截至發稿時,某平臺發來消息:在家長提供更多證據後,平臺已核實為“未成年人打賞”,後續將進入退款流程。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法發〔2020〕17號)。其第一項關於合同案件的審理中的第9條顯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路付費遊戲或者網路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責任編輯:柯曉霽)